我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却被被告投诉了!
2022-11-24 20:15阅读:
过去常听说律师被自己的委托人投诉,但最近几年不断有律师被对方当事人投诉的报道,一般而言,自己的当事人投诉律师,都是在事后投诉,有者是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委托人迁怒于代理律师,多者是律师执业不规范违纪被投诉。但是,近年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或辩护人被对方当事人投诉、被控方投诉、被侦查机关投诉或其被他诉讼参与人投诉的案件屡见报端。
2022年8月15
我们律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寄来的京丰司律投[2022]007号《协助调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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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也收到了京丰司律投[2022]007号《投诉调查通知书》。刚听到被投诉的消息,我非常纳闷,刚和我的当事人电话交换了案件意见,怎么一下子又投诉我了?看了上述通知书,没想到是我代理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也就是被告T某某投诉我了。在Y某某与T某某的纠纷案件,我是Y某某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案我把它定性为刑民交叉案件,但当事人Y某某只起诉民事部分,刑事部分因种种原因没有报案。
T某某投诉我“在庭审过程中,被投诉人多次罔顾事实,恶意捏造虚假事实,对投诉人进行侮辱,使用诽谤性语言(庭审笔录附后),严重损害投诉人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T某某的投诉书还
称:投诉人于某月某日向丰台区律协邮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要求其履行律协的监督职责,而丰台区律协于7月26日向投诉人以“不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综上,投诉人请求贵局依照《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要求
丰台区律协或贵局依法对投诉人进行严肃处理。
此时,我才知道,对方当事人T某某此前已向丰台区律协,北京市其他管理部门对我进行了投诉,但均被以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违规行为拒绝立案。
接到司法局上述通知书后,我第一时间和司法局承办该投诉案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先口头说明情况,及自己对投诉的看法。然后,和我的当事人Y某某进行了沟通,Y听说被告T某投诉我的事后,表现十分愤怒,认为这是T某等人故意策划的、恶意投诉她的律师的闹剧,并第一时间和丰台司法局承办人员取得了联系,说明了情况,提出了意见。
我作为北京司法局在册执业律师,接到管理部门的通知后按照要求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主要内容是:一、Y诉T某某纠纷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某人民法院立案,由于案情复杂,原被告双方证据繁多,故合议庭决定首先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合计32次之多,双方证据经过充分交换质证,最后在2022年某月日日正式开庭,根据审判长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发表了综合意见,现该案仍在审理中。本案Y的每一份证据都在庭前程序进行了充分交换质证,有的甚至进行了多次补充证据及质证,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从未质疑否定,对Y及代理人发表的质证意见从未认为是罔顾事实、恶意捏造事实对被告进行侮辱诽谤。相反,倒是被告T因故意将案外人的银行流水伪造成原告Y的银行流水企图嫁祸栽赃Y,被主持庭前会议法官两次口头训诫。除此之外,被告T公然多次伪造证据,扰乱法庭审判秩序,对此原告Y正在举报信访之中。2022年某月某日开庭,根据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双方发表的是整体综合意见,合议庭对本律师在本次开庭中发表的意见没有制止、打断、警告否定。庭审笔录有当事双方及代理人当然包括T的签字认可。由于本案还在审理之中,因此被告T在某月某日开庭后,突然到贵局投诉本律师,显然是恶意投诉,企图利用向贵局投诉原告律师的卑劣行为去干扰某某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我的当事人对此表示非常气愤!她表示对于及幕后指使人要坚决的向中纪委举报到底,希望贵局擦亮眼睛,不要上T及其幕后指使人的当,依法行政。
二、本案系TESGU纠纷,答辩人只有一般代理权,涉及财产问题委托人Y亦未给答辩人特别授权,相关诉讼证据除申请法院依法调取或法院出具调查令委托代理律师调取之外,所有证据均由原告Y提交,代理人对上述证据和原告充分讨论后,最后形成完整的证据目录递交法庭。委托人Y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保证她提交的证据是真实合法的,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见承诺书)。答辩人依据上述证据目录对每个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对象发表代理意见,结合对方证据最后形成书面代理意见提交合议庭。被答辩人在投诉书中无端指责答辩人:“多次此罔顾事实,恶意捏造虚假事实,对其进行侮辱,使用诽谤性语言(庭审笔录附后),严重损害投诉人的名誉权的合法权益。”是恶意编造故意构陷答辩人的谎言,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答辩人在Y与被告T的纠纷案中依法发表的代理意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答辩人从未发表过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投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在代理本案过程中人身安全受到T的威胁,T在MOUMOU人民法院在大庭广众之下,手指答辩人,恶狠狠声称:“要收拾你。”为此答辩人向某某人民法院提出了人身保护申请(见附件),在长达3年半的时间里答辩人冒着被新冠病毒感染的威胁,数十次奔赴RC市,办案过程中多次受到不明身份人的跟踪盯梢,目睹了所乘坐的委托人Y的汽车内部被人故意撬开破坏的情景。故答辩人将依法向贵局及有关部门申请执业维权。
四、答辩人代理的Y诉T纷案仍在审理过程中,且该案由于涉及个人重大隐私,合议庭依法不公开审理。因此,T用双方签字的笔录作为投诉答辩人的证据,而拒绝向贵局提交Y对其指控及诉求所依据的证据,答辩人认为:鉴于T多次伪造证据被法庭训诫的事实,及假冒Y签名伪造两个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企图独霸公司财产的事实,答辩人充分理解我的委托人质疑T提交的上述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况该笔录没有MOUMOU人民法院的盖章。因此被答辩人的投诉属于无证据恶意投诉。被答辩人拒绝向贵局提交原告Y某某对T的指控及诉求所依据的证据,用心险恶!退一万步讲,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述庭审笔录是真实的,是否属于泄露正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情况及秘密,是否属于侵害其他当事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进而涉嫌违法犯罪,本律师认为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答辩人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形式案件,案件的诉讼材料不能成为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投诉律师的证据,对于行政机关法律没有授权不能为。
五、涉案被告T恶意投诉答辩人,激起了我的委托人Y女士及其亲属的极大愤慨,同时T的恶意投诉行为也使Y女士的亲朋好友对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产生巨大的误解,她们认为在Y诉T纠纷重大案件法院正在审理的关键时刻,是田嘉及其后面的掮客与个别人相互勾结故意整Y的委托律师,并借机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给Y来个釜底抽薪。不能否认,T的恶意投诉行为在客观上对答辩人的后续代理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开始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JIARUT拿着贵局的受理材料四处散布,对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及本律师的代理工作将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根据近四年来参与该案的诉讼代理经验,答辩人不能想象被答辩人不这么做!但为维护北京律师的形象,答辩人将尽快调整,努力完成后续的代理工作。
我的委托人开始质问我:能否参加后续的庭审工作!
六、如果T的恶意投诉得逞,对我国整个律师事业将产生巨大的危害
按照T恶意投诉隐含的逻辑,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其亲属包括公诉人,对刑辩律师随时可以提起投诉。特别是对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将构成巨大的执业风险。无论是民事诉讼代理还是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一旦律师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不被法庭采纳,提交的证据不被法庭认可,对方当事人、被害人及亲属都有可能以“罔顾事实、恶意捏造虚假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投诉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答辩人相信,被告T恶意投诉答辩人进而干扰司法审判的阴谋绝对不会得逞!
总上,涉案被告T对答辩人投诉是恶意投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相反其行为已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故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局和市司法局、市律协、区律协一样,向恶意投诉人田嘉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
2022年10月11日,我收到了北京市丰台司法局《关于T投诉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谢献卿有关问题的答复》京丰司律投【2022】007号,上述答复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实被投诉人谢献卿在20某年某月某日庭审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律师管理类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各位律师朋友,这件事您认为就会到此打住吗?NONONO如果您这样想将大错而特错了!首先,北京丰台司法局的上述答复依法给予了投诉人T某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意味着,T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如果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然后进行一审二审,再审。这就意味着其将原告律师拖入无休止的诉讼、进而分散原告律师代理本诉的精力、达到其恶意诉讼的目的。
前几天,T与Y一审纠纷的判决出来了,我最关心的是T投诉我那部分事实证据是否被彩信,我拿到判决书后急不可待的翻开寻找那个关键证据及合议庭的法律评价或是否记录在案?!当我看完判决书后,我惊讶的发现,那份关键证据在判决书中并没有被法官合议庭所评价!甚至连提都没有提!我愕然了?我的委托人愤怒了!这难道是疏忽吗?难道真像委托人Y说的:T投诉他的代理律师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阴谋?!我们将拭目以待!
2022年11月24日于北京思过斋
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献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