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与刑诉法修改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明确指出: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作用。”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价值目标和任务:即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的说明中解释指出:“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即庭审的过程和结果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
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文件称: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樊崇义老师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 培育现代司法理念,准确为审判权定位;
2、 坚持对抗式诉讼模式。即法官居中,控辩平等。
3、 正确处理庭审的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
4、 审判为中心对控辩双方参与公诉以及证据的运用提出更高的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必然要求刑事辩护工作实现实质化。核心实质是确立有效的辩护制度: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2、 应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3、 国家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明确指出: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作用。”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价值目标和任务:即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的说明中解释指出:“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即庭审的过程和结果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
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文件称: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樊崇义老师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 培育现代司法理念,准确为审判权定位;
2、 坚持对抗式诉讼模式。即法官居中,控辩平等。
3、 正确处理庭审的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
4、 审判为中心对控辩双方参与公诉以及证据的运用提出更高的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必然要求刑事辩护工作实现实质化。核心实质是确立有效的辩护制度: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2、 应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3、 国家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