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变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2015-09-05 08:52阅读:496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应在发生上述简易征收事项的当期,按要求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将减征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第2列“本期发生额”。
另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另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