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电子购物券不发密码
2024年7月,孙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梁某购买一张电子购物券,售价为800元。协商购买过程中,梁某要求孙某必须先确认收货,其再发货。然而孙某确认收货后,梁某仅发了卡号而未发该卡密码,导致孙某无法使用该电子购物券。孙某多次联系梁某协商退款未果,便向二手交易平台发起投诉。
平台客服于2024年7月29日判定投诉成立并开始第一次追款。7月30日,第二次追款开始,平台通过电话联系梁某持续追款。8月2日,平台系统显示梁某超时未还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返还800元货款并支付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梁某购买一张电子购物券并支付了价款,双方之间已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梁某应当按约定履行交货的义务。孙某向梁某支付货款后,梁某未按照要求交货,导致孙某无法使用该电子购物券,且梁某未退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梁某应当依法退还800元货款给孙某。
孙某因梁某未退还货款导致资金占用损失,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利息计算以未退款金额800元为基数,从梁某逾期未退款之日即2024年7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梁某实际退还货款之日止。但孙某诉请梁某支付本案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因未实际产生上述费用,该项诉请不存在,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
2024年7月,孙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梁某购买一张电子购物券,售价为800元。协商购买过程中,梁某要求孙某必须先确认收货,其再发货。然而孙某确认收货后,梁某仅发了卡号而未发该卡密码,导致孙某无法使用该电子购物券。孙某多次联系梁某协商退款未果,便向二手交易平台发起投诉。
平台客服于2024年7月29日判定投诉成立并开始第一次追款。7月30日,第二次追款开始,平台通过电话联系梁某持续追款。8月2日,平台系统显示梁某超时未还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返还800元货款并支付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梁某购买一张电子购物券并支付了价款,双方之间已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梁某应当按约定履行交货的义务。孙某向梁某支付货款后,梁某未按照要求交货,导致孙某无法使用该电子购物券,且梁某未退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梁某应当依法退还800元货款给孙某。
孙某因梁某未退还货款导致资金占用损失,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利息计算以未退款金额800元为基数,从梁某逾期未退款之日即2024年7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梁某实际退还货款之日止。但孙某诉请梁某支付本案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因未实际产生上述费用,该项诉请不存在,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