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9日,为消除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在该堆放点的墙壁及物品上张贴了《杂物清理温馨提示》,明确告知业主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的危害,要求相关业主于7月23日前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将视为无主物品进行处理。然而,期限届满后,梁某并未对堆放的物品进行清理。同年8月18日,物业公司在无法联系上梁某的情况下,安排旧货回收人员对该处杂物进行了清理。
次日,梁某发现物品不见后报警,物业公司随后将清理的物品送至梁某指定的地点,但梁某以物品存在缺失为由拒绝收货。因双方未能就物品返还事宜达成一致,物业公司又将该批物品拉至旧货回收店。随后,梁某以物业公司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2419元,并提供了自行手写的物品价格表作为证据。
物业公司在清理前,已通过张贴提示的方式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了清理期限及逾期后果。在梁某逾期未清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保障消防安全,对杂物进行清理,履职行为正当合理。
对于梁某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