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保险法》第16条的原文,看起来好像真的是那么一回事——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也不要紧,超过两年就必须赔。
真是这样的吗?
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切入这个问题吧:
《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合同成立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就要赔钱,对吧?
不知道各位是否听说过一个俗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也不知道各位是否听说过另一个俗语:“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
相信能当上保险公司领导、有权利决定合同怎么写的人,都是聪明人,玩文字游戏的能力绝对不在你我之下:
哦,两年后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