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格言选(四)英国衡平法格言( The Maxims of Equity )
2006-08-13 21:29阅读:
法理格言选(四)
英国衡平法格言( The Maxims of Equity
)
衡平法格言是从前大法官法庭实施救济所根据的古老格言。一条格言就是对一项法律原理的陈述。有一些格言十分简要地概括了各别不同的普遍原则,成为衡平法庭据以作出决定的基础。但是它们不包括衡平法审判权的全部而且有重叠。有些格言还有不同文字的变体。在美国,有的州还把衡平法格言列入州法典,在适用时经过判例加以认可。
1、衡平法不会容忍一个没有救济的不正当行为。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
意思是
“不容许违法者逍遥法外”。或者同上面的格言“没
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或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行为而获益”
的精神一致。这条格言最重要,因为它是整个衡平法体系的基础。衡平法使普通法庭无能为力所造成的结果减少,并给予完全公正和公平。确定了发展这一特殊法律程序的原则,不仅不会容忍一个没有救济的不正当行为,而且会看到这种救济是适当的。法庭不会因为没有先例可援或者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不予受理的不公平现象。
2、衡平法遵循普通法(的原则)。Equity
follows the law.这条格言的拉丁文是aequitas sequitur
legem。意思是说:衡平法是遵循普通法的“法律规则”(legal rules),并且“决不与普通法相违背”(never counteracts
laws)。以致使它能够无阻碍地适用它的特殊救济手段。
关于“普通法”(Common
Law)这个术语,作为法系而言,是广义的,是与“大陆法系”互相对称的;普通法制度包括“判例法”(case law
)——“法官制造的法”( judge made
law)和立法机关通过的“制定法”(Statute,)。衡平法(Equity)也是判例法,是十四世纪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它独立于但又补充传统普通法的一种司法程序。因此把传统普通法和制定法称之为普通法,是狭义的,与衡平法相对称的。到了上世纪下半叶,所有实行普通法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区,都在同一法庭审理两类不同程序的法律诉讼。但在程序乃至用语上,两者仍旧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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