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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与财产权》读书笔记

2011-04-27 20:36阅读:
《污染与财产权——环境保护的所有权制度比较研究》(丹尼尔·H·科尔)
第五章 自由市场环境保护主义的理论与局限(私人财产权/非管制体制)
一、私有化趋势
20世纪80年代里根-撒切尔革命以来,很多国家的政府将公共资产出售给私人所有者以提高效率和生产力。1985到1994年之间,共有价值4680亿美元的国有企业被出搜给私人投资者。
但是,私有化仅限于经济企业,除了一些特例外(1990年新西兰出售100万英亩森林;1994英国森林私有化计划在公众反对下放弃;1980s里根政府的公共土地私有化计划因公众反对而废除),政府并没有出售包括森林、公园、水道、野生动物以及大气在内的巨大的自然资源。
二、自由市场环境保护主义(free-market environmentalism)的观点
自由市场环境保护主义者承认环境问题源于市场失灵,并认为:环境市场失灵源于对环境物品的财产权没有完全特定化;解决环境问题的唯一途径是完全明确对于环境物品的私人所有权,即环境物品私有化。
自由市场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公共财产权机制不足以有效率和有效地保护自然,官僚管理的常见结果是在环境物品有效配置过程中发生“政府失灵”,政府管制并不能在市场失灵时保护环境,反而也成为环境问题的成因。因此,市场失灵不能自动地成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正当理由。
他们认为的政府失灵的原因:1,官员和政客即使管理资源管理的很差也无需承担经济损失,并且会把这种成本外化给公众;2,私人资源所有者比管理公共所有的资源的政客和官僚有着更低的折现率和更长远的眼光(折现率越低,现值越低,越可能进行长远的保护)(与之相反,环境保护的政府干预的理论前提也正是个人资源所有者的折现率会超过社会贴现率);3,由于受到政治条件(选举、预算约束、行政影响等)而非市场条件的激励,官僚更倾向于补贴能够增加其预算和影响的资源使用方式(在中国的话就是有利于政绩的方式),而不考虑经济浪费或环境恶化。
爱泼斯坦(Richard Epstein 1995)认为对野生生物栖息地使用的限制会给栖息地的土地所有人创造反向激励,土地所有人的最好选择是在土地(野生生物栖息地)被公众知晓之前毁掉栖息地。迪安·利克和杰弗里·迈克尔(Jeffrey Michael 2000)的研究发现在400个私人土地所
有者的森林管理与濒危的红头啄木鸟的强关联性:森林越接近啄木鸟种群越有可能被砍伐,并且树木被砍伐时的树龄也越小。这是因为森林所有者可能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以避免他们的林地作为濒危物种栖息地而受到到管制。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被设计用于保护濒危物种的管制措施事实上减少了他们的栖息地。

三,自由市场环境保护主义的局限
对于保护特定的环境价值而言,私人财产权经常是一种有效和有效率的手段,但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
自由市场环境保护主义认为环境问题最终是由于对环境物品缺乏界定良好的财产权引起的。但为什么财产权经常不能很好地界定(特别在环境问题上)?答案是在一些情况下界定财产权的成本太昂贵了,是界定财产权所需的过高的交易成本,而非财产权缺失本身,才是环境问题的终极原因。
当环境纠纷存在当事人众多和因果关系举证困难的问题(比如考虑污染物长距离传输和危害的时间滞后性的因素)时,普通法救济是一种不完美和昂贵的机制。因此在过去四十年中,在(美国)环境法领域成文法管制才能占据主导地位;(环境方面)主动的管制比在造成伤害后的普通法个案判决更有效也更有效率。
在当事人众多和因果关系举证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制定法和管制手段来处理环境问题的交易成本低于将普通法作为矫正环境市场失灵的排他性机制的交易成本。因此,面对环境侵害诉讼时,现有的管制和普通法救济相结合的制度更加可取。市场手段(如排污权交易)也需要在管制(成文法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进行。
没有任何一种东西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存在取决于技术能力、供求关系及私有化的成本,因此什么东西属于公共物品是会变化的。认为某种东西永远是公共物品或者像完全市场主义者拒绝承认“公共物品”的概念都是极其荒谬的。这种拒绝往往是在没有对私有化成本和收益进行详细评估的情况下做出的。
完全自由市场是一种“制度乌托邦”(institutional fantasyland);危险在于这种乌托邦设计得看起来比真实世界更有吸引力。“没有一种现实世界中的制度能够在争论中胜过理想的制度”。然而由于缺乏现实主义精神,虽在学界和传媒中广为流传,却没能获得更广泛的公众或政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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