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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才是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据

2014-11-08 04:10阅读:
判决书才是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据
我国实行民事证据法定主义,《民诉法》第63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庭审笔录是法院书记员记录庭审过程的材料,显示了整个庭审的流程及程序,它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依法不能作其它案件的证据使用。庭审笔录是书记员个人记录的结果,#受个人视听,书写,理解分析,概括综合等能力的限制,具有主观性,难免有遗漏和差错。#
庭审笔录清晰的记载了当时的原状:被告律师总共提出三次表达出希望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态度,同样法官表示,出于自愿的给予抚养费的问题,无须出现在判决书上另行强调,并非出于强制,所以可以日后私下自愿商讨给予。
正因如此,本着思念女儿希望她今后一切都幸福无忧无虑的一片爱女之心,随后我便去了美国,把自己内心对女儿的承诺付诸于行动,以女儿名义设立了信托基金,还有孩子的教育基金。这些做不了假,全都看得见。是真是假,用事实说话。
是谁在混淆视听,不提具有法律效应的判决书,却拿着没有法律效应的庭审笔录大做文章…
大家不知是否还记得在7月初对方抢走女儿后威胁我去签了离婚协议,按了手印,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方律师隔天都能改口不承认协议具有法律效应的事实…如此为达目的,毫无底线的反反复复玩弄不知情的群众,这样真的好吗?
判决书是宣判的最终结果,里面一个字也没有说过放弃探视权,为什么要不停的玩文字游戏?四个月没见女儿了,为何要那么大费周张绕开话题?!既然你是无辜,那已经四个月没见了,你作为母亲,在父亲这样强烈的意愿下,把孩子给父亲看看不过份吧?何必再不停的耍花招?!子女的关系岂能是你装模作样发几个律师信可以磨灭的?!你的内心到底还有没有亲情?懂不懂血浓于水的概念?!所有的一切只要你让四个多月没见爸爸的孩子还给父亲见见,我相信以这位父亲对女儿的爱,你让他再为了女儿公开向你第二次道歉,他也愿意!就像13年年底时那样…还有什么好死缠烂打的,一切的一切只要你至少可以让孩
子享受同样的父爱母爱,就可以了!为什么要霸占着孩子?!不知道这是违法吗?!还有那群支持她的粉丝,你们搞搞清楚孩子是不是也支持她这样!如果孩子也要见爸爸的情况下,她还有什么值得被支持的?!从头到尾也没有提过什么过分要求,只是为了自己更为了孩子在不断不断的争取,即使头破血流,我还是没有放弃,我永远就一个人,我也只需要一个人。因为没有任何人可以更能体会我对女儿的爱了。
或许换了任何人,圣母这场战役早就全赢满堂彩了,可惜太小看我对女儿的爱了,我会让你明白什么才是“爱她胜过爱自己”斗争到现在,如果不是连牺牲都不顾的话,不可能会坚持到今天!
我,只是一位普通的父亲。胜过其他人的,只有我对女儿的付出和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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