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过户批注后,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吗? 2012-09-06 17:10阅读: http://blog.sina.cn/dpool/blog/u/1807515441 原文地址: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过户批注后,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吗? 原文作者:小石头 河南郑州交通事故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过户批注后,对于免责条款仍负有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义务,则免责条款对受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典型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以下简称铜梁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洪伟,男。 2003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