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库伦旗首宇甜菊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2-14 17:04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最高法民终43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
负责人:于浩,该支行行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库伦旗首宇甜菊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雍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望奎县百益源新生代糖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德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萍萍,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凤城博斯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兰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武伦俭,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新港小学。
法定代表人:王景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佐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96号17层3号、4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褚晓红,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一审被告:汪义钧,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最高法民终43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
负责人:于浩,该支行行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库伦旗首宇甜菊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雍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望奎县百益源新生代糖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德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萍萍,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凤城博斯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兰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武伦俭,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新港小学。
法定代表人:王景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佐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96号17层3号、4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褚晓红,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一审被告:汪义钧,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