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之诉概述
依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司法拍卖的买受人自执行法院拍卖成交裁定生效时即取得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29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法释〔2016〕18号,简称《网拍规定》第22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虽然买受人已取得了拍卖财产所有权,但是当执行法院不清房交付司法拍卖标的,法拍房买受人能否以占用人构成排除妨害起诉占用人呢?从法理上,所有权作为一种支配权、对世权及绝对权,买受人参加司法拍卖取得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因此,依据《物权法》第35条,买受人在取得所有权后,可以提起排除妨害之诉。也许多数人都是这么认为的,甚至很多法律从业者也都这么告诉笔者:“你起诉他排除妨害啊!”、“这种行为已经不止是排除妨害的问题,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了!”……但司法裁判结果却不尽然。
02
排除妨害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司法判例及理由
为了说明上海各基层法院裁判的普遍性,笔者在各区的裁判案例中各选了一个代表性案例(具体见附件)。梳理后发现,在过往10年的司法判例中,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意见出奇地一致:法拍房交付行为属于公法行为,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因此,房屋买受人寄希望于通过起诉房屋占用人排除妨害,比较困难。
为什么买受人无法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在(2017)鲁16民终174
依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司法拍卖的买受人自执行法院拍卖成交裁定生效时即取得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29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法释〔2016〕18号,简称《网拍规定》第22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虽然买受人已取得了拍卖财产所有权,但是当执行法院不清房交付司法拍卖标的,法拍房买受人能否以占用人构成排除妨害起诉占用人呢?从法理上,所有权作为一种支配权、对世权及绝对权,买受人参加司法拍卖取得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因此,依据《物权法》第35条,买受人在取得所有权后,可以提起排除妨害之诉。也许多数人都是这么认为的,甚至很多法律从业者也都这么告诉笔者:“你起诉他排除妨害啊!”、“这种行为已经不止是排除妨害的问题,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了!”……但司法裁判结果却不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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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司法判例及理由
为了说明上海各基层法院裁判的普遍性,笔者在各区的裁判案例中各选了一个代表性案例(具体见附件)。梳理后发现,在过往10年的司法判例中,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意见出奇地一致:法拍房交付行为属于公法行为,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因此,房屋买受人寄希望于通过起诉房屋占用人排除妨害,比较困难。
为什么买受人无法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在(2017)鲁16民终1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