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经过添附的抵押物拍卖时有关权属、分配、清偿顺序等五个重要问题(2021)
2021-01-06 10: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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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5)执复字第33号
案件索引:甘肃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运通大厦、甘肃龙腾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甘肃高院执行甘肃运通大厦抵押房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本案生效判决确认了甘肃运通大厦对龙腾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本金及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法院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对涉案抵押物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生效判决内容。对于执行债权和标的数额的具体计算,并不影响对运通大厦涉案抵押物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的效力,至于对判决执行中的标的物计算等相关问题,应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根据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并不影响甘肃运通大厦根据生效判决以其抵押物对本案全部债权承担清偿责任。甘肃运通大厦关于债权数额未计算并予以明确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此外,本案债权进行了两次转让,执行法院均作出了相应的执行裁定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变更,且申请执行人在历次转让中均受让了本案的全部债权,金牛公司作为最终的债权承继人,系本案适格的申请执行人。故甘肃运通大厦关于债权发生转让时应对执行权利主体和权利数额进行明
- 对于执行债权和标的数额的具体计算与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的效力问题;
- 改造添附部分增加的价值部分该如何处理;
- 存在添附时,添附的权利亦应属于何人,添附权利人还是抵押人;
- 拍卖抵押物成功,实现债权时,应按何种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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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中“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是何意思,债权是否转移以及何时转移;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5)执复字第33号
案件索引:甘肃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运通大厦、甘肃龙腾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甘肃高院执行甘肃运通大厦抵押房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本案生效判决确认了甘肃运通大厦对龙腾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本金及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法院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对涉案抵押物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生效判决内容。对于执行债权和标的数额的具体计算,并不影响对运通大厦涉案抵押物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的效力,至于对判决执行中的标的物计算等相关问题,应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根据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并不影响甘肃运通大厦根据生效判决以其抵押物对本案全部债权承担清偿责任。甘肃运通大厦关于债权数额未计算并予以明确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此外,本案债权进行了两次转让,执行法院均作出了相应的执行裁定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变更,且申请执行人在历次转让中均受让了本案的全部债权,金牛公司作为最终的债权承继人,系本案适格的申请执行人。故甘肃运通大厦关于债权发生转让时应对执行权利主体和权利数额进行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