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下面的情况,例如领导偶尔安排的采购、外出公差的临时垫付、洽谈商务的开销等等,劳动者难免或多或少会出现用自己的钱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但令人苦恼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对这种垫付不能及时支付,以至于劳动者走上申请劳动仲裁的维权道路。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很多人立即会说,这些确实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啊,还是去人民法院吧。
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文号:[1999]民他字第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然后人民法院据此又将劳动者裁定驳回了。
劳动者夹在劳动仲裁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应该何去何从呢?
一、受理时区别对待。
借款、借支款、报销款三者中,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很多人立即会说,这些确实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啊,还是去人民法院吧。
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文号:[1999]民他字第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然后人民法院据此又将劳动者裁定驳回了。
劳动者夹在劳动仲裁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应该何去何从呢?
一、受理时区别对待。
借款、借支款、报销款三者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