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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出资义务不能用债权抵销

2025-05-12 14:55阅读:
中国目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特殊行业除外),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是公司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股东需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完成实缴。股东出资比例决定股权分配及分红权,如股东未按期出资,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其他已按期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还需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在未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股东一定要按约实缴出资,以免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实 例 简 介 ·

20171121日,A公司甲公司对账确认,
A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381206.77元。

A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719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赵某认缴出资数额16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24630日。201857日修改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赵某认缴16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20171225日。赵某称,修改章程时已有债权人向A公司提起诉讼。

2018526日,A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将对赵某借款中的103.25万元转为赵某对公司的出资,即日起赵某的出资全部实缴到位。该临时股东会决议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2016511日至2018516日,赵某A公司进行多笔转账,其中61.75万元的摘要为“投资款”,其余摘要为“借款”“社保”“工资”等。赵某还向A公司的交易方进行多笔转赵某称其系替A公司向第三人支付租金等。

另外,2018626日,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载明A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欠付货款,并要求赵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支持赵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中院认为赵某主张其对A公司的出资义务已与A公司赵某的债务抵销,该主张能否予以支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资本缴付规定的立法本意看,股东认缴的出资系公司经营的基础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相较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而言,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二者之抵销需考量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赵某提交的2018426日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将A公司章程中的出资信息修改为,赵某认缴出资额165万元,实缴出资额16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债权,出资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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