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王毓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上

2026-06-25 12:27阅读:
2025年9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举办了巡回区四级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实务视频培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毓莹教授应邀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题,围绕司法解释起草背景经过与主要内容、执行异议之诉性质特点与分类、执行异议之诉与其他制度的异同、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位、执行异议之诉特殊性与产生原因、审理案件的指导思想与对策、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问题、案件审理中的实体性权利判断标准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的讲解,全面解析了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起草背景
三、主要内容
1.新《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于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2.《解释》共计23条:
  • 第1-10条属于程序方面的规定,规定了管辖、当事人、判决内容、关联诉讼的合并、继续执行错误的救济、被执行人破产时的程序衔接等内容;
  • 11-20条属于实体方面的规定,涉及商品房消费者、一般不动产买受人、以物抵债权利人、被征收人等主体作为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
处理规则;
  • 21条涉及虚假诉讼的规定,第22条属于参照规定;
  • 23条属于时间规定。


3.内容概览
  • 构建精细化管辖规则破解程序乱象
  • 深化诉的合并审理实现纷争一次解决
  • 完善审执协调机制强化判决执行力
  • 细化权益保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 重拳打击虚假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特点及分类
一、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一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毓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上
王毓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上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


依据:《民事诉讼法》238条
新型诉讼形态——救济之诉说,兼具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特点:既要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某种实体权利作出审查判断,又应对该实体权利能否阻却执行以及是否阻却执行进行审查判断。同时具有确认当事人之间就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停止执行的双重作用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特点
1.诉讼目的的特殊性
通过诉讼达到阻却或恢复对特定标的物执行。
2.起诉依据的特别性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2-314条、《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及其他可以阻却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3.当事人的特定性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
“案外人”是指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人,亦即主张自己就执行标的享有有一定权益的人。
4.诉讼请求的限定性
请求法院停止或者许可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
5.诉讼类型的固定性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6.管辖法院的专属性
只能由执行法院管辖。
7.受理程序的前置性
必须以执行法院的异议审查为前置程序。
8.诉讼结果的影响性
直接影响执行。


与其他制度的异同
一、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毓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上

划重点执行异议是执行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是审判程序


二、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1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认为原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要点:
  • 案外人申请再审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为前置条件;
  •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6个月;
  • 案外人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王毓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上
划重点执行异议之诉不挑战判决本身,案外人申请再审挑战判决本身


三、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王毓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上
王毓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上
划重点执行异议之诉不挑战判决本身,第三人撤销之诉挑战判决本身



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位
一、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审判程序


第一,如果由执行部门进行审理,违背审执分离原则。
第二,执行异议审查是程序性事项,以执行程序对涉实体权利纠纷作出判断不尽科学。
第三,前置异议审查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不能产生影响。
二、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制度
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实体性执行救济的重要环节,就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正是因为执行异议之诉的价值就在于对违法和不当执行的救济,并且是将这种救济由执行程序延伸到审判程序,所以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裁判上均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审理案件的指导思想及对策


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指导思想与对策:
1.关于实质审查原则
执行异议之诉是审判程序,而非执行程序,应当与执行异议审查适用不同标准。
2.关于利益平衡原则
生存利益与经营利益发生冲突需要权衡时,应当正视我国现阶段房屋交易市场不完善和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尚有待提高的现实。
3.关于生存利益优先原则
当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民事执行机构可以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其履行义务。此时会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权利平衡问题。
4.关于权利甄别原则
应准确把握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审查标准,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审查内容是案外人是否享有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一、利益平衡原则


民事执行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当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民事执行机构可以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其履行义务。此时会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权利平衡问题。
1.一方面要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执行异议之诉成为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工具。
加大打击虚假诉讼的力度,在举证证明责任问题上,应严格适用自认规则。案外人认为其对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即使被执行人承认,案外人仍应就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却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按照争议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用,以避免滥诉。


民事执行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当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民事执行机构可以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其履行义务。此时会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权利平衡问题。
2.另一方面,民事执行机构是基于“表面权利判断规则”来认定权利的归属的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物权公示制度在彰显权利归属上的有限性,可能会侵犯案外人的财产权益,必须赋予案外人充足有效的救济途径。案外人如果行使异议权的渠道不畅,将使其对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存在疑问,进而对强制执行产生抵触情绪,反过来加剧“执行难”。因此,应妥善平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利益。
二、实质审查原则


执行异议之诉是审判程序,而非执行程序,应当与执行异议审查适用不同的标准。执行程序的价值理念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审判程序的价值理念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执行程序的价值理念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审判程序的价值理念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15天的审查期要求对当事人享有的所有权利均进行实质审查,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因此,执行异议审查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
而执行异议之诉作为审判程序,使实质审查具备了可能性。在名义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进行实质审查能够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保护实质权利人的权利。


  • 如何看待登记
  • 如何理解第三人


【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65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第34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权利甄别原则


应准确把握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审查标准,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审查内容是案外人是否享有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这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等多个实体法领域。


1.审理中应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所依据的实体权利类型出发,审查其主张实体权利的相应法律基础


如物权法中关于财产权属认定的规定、担保法中关于担保物权认定的规定、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认定的规定、知识产权法中关于无形资产产权认定的规定、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的规定、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等等。


应准确把握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审查标准,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审查内容是案外人是否享有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这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等多个实体法领域。


2.同时,要针对案外人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发生冲突时的权利实现顺位,准确把握实体审查标准,妥善平衡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关系。


同一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的不同性质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原则。


四、生存利益优先原则


生存利益与经营利益发生冲突需要权衡时,应当正视我国现阶段房屋交易市场不完善和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尚有待提高的现实,在依法的前提下坚持消费者的生存利益优先于银行、企业的经营利益的原则,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向相对弱势方适度倾斜。



需要注意《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条是基于生存权至上的考虑,应当严格适用,在实践中不应随意扩大


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问题


一、管辖(第1条)


1.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15天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第1款)


2.如果没有按期提出执行异议——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主张权利(第2款)


问题:


  • 如果没有按期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另诉?
  • 如何另诉——侵权、违约、不当得利?


二、轮候查封时的被告、第三人(第2条)


1.被告:首先查封、亨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第1款)


2.第三人: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第2款)


三、案外人司时提出确权请求的被告(第4条)


被告: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以被执行人为被告。


《民诉法解释》第310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问题:案外人能否另行单独提确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


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四、其他诉请合并审理(第5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以被执行人等为被告提出返还原物、返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法律另有规定不宜合并审理的,应当分别立案。


本条延续了《九民纪要》第119条规定的精神。


五、申请人提供担保继续执行(第6条)


1.案外人异议不成立——判决驳回。


2.案外人异议成立——财产已被抵债——法院立即停止抵债——申请人执行人返还。


3.案外人异议成立——财产已被拍变卖——法院向案外人返还价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返还价款——案外人不领取的,提存法院5年。


4.第2、3种情形下,案外人还有损失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等主张权利。


六、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执行程序终结的(第7条)


1.裁定终结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没有诉的利益了)。


2.裁定原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3.确权、给付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七、被执行人破产时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第9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或者审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


《企业破产法》第20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八、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客体


1.针对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包括:


  • 判决书
  • 裁定书
  • 调解书
  • 仲裁裁决书
  •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


2.针对执行依据:


  •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
  • 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法律无明确规定


金钱债权纠纷的财产保全、执行中,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


九、能否针对财产保全措施提起异议之诉


对争议标的物以外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反之则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第27条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十、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中的举证证明责任



针对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并且足以排除执行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的,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