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基本事实
张某男于2001年1月1日与其所在单位中石化南京南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化公司)签订《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约定了退养期限、待遇等事项并开始退养。
2012年10月30日,张某男以南化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南化公司赔偿违反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追究相关人员篡改其个人档案的责任及工伤认定等。
省仲裁委于2012年11月11日作出苏劳人仲不字[2012]第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张某男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张某男2012年11月5日收到该通知书后,于2012年11月15日以南化公司为被告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南化公司补缴少缴的各类社会保险,按工伤性质依法处理,追究篡改、伪造人事档案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后张某男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均未获支持。
张某男曾就其认为的原单位未按退养协议书缴纳社保、办理退休等问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信访,并于2015年4月28日致信被告领导,反映省仲裁委不予受理其仲裁申请事项,请求省人社厅领导在两个月时间内与省仲裁委进行协调仲裁。
未果后,张某男认为省人社厅应当责令而不责令省仲裁委受理其仲裁申请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省人社厅责令省仲裁委受其仲裁申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张某男于2001年1月1日与其所在单位中石化南京南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化公司)签订《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约定了退养期限、待遇等事项并开始退养。
2012年10月30日,张某男以南化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南化公司赔偿违反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追究相关人员篡改其个人档案的责任及工伤认定等。
省仲裁委于2012年11月11日作出苏劳人仲不字[2012]第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张某男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张某男2012年11月5日收到该通知书后,于2012年11月15日以南化公司为被告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南化公司补缴少缴的各类社会保险,按工伤性质依法处理,追究篡改、伪造人事档案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后张某男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均未获支持。
张某男曾就其认为的原单位未按退养协议书缴纳社保、办理退休等问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信访,并于2015年4月28日致信被告领导,反映省仲裁委不予受理其仲裁申请事项,请求省人社厅领导在两个月时间内与省仲裁委进行协调仲裁。
未果后,张某男认为省人社厅应当责令而不责令省仲裁委受理其仲裁申请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省人社厅责令省仲裁委受其仲裁申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