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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作出的不予受理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责令受理并仲裁

2026-09-11 11:21阅读:
劳动争议基本事实
张某男于2001年1月1日与其所在单位中石化南京南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化公司)签订《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约定了退养期限、待遇等事项并开始退养
2012年10月30日,张某男以南化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南化公司赔偿违反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追究相关人员篡改其个人档案的责任及工伤认定等。
省仲裁委于2012年11月11日作出苏劳人仲不字[2012]第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张某男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张某男2012年11月5日收到该通知书后,于2012年11月15日以南化公司为被告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南化公司补缴少缴的各类社会保险,按工伤性质依法处理,追究篡改、伪造人事档案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后张某男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均未获支持
张某男曾就其认为的原单位未按退养协议书缴纳社保、办理退休等问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信访,并于2015年4月28日致信被告领导,反映省仲裁委不予受理其仲裁申请事项,请求省人社厅领导在两个月时间内与省仲裁委进行协调仲裁
未果后,张某男认为省人社厅应当责令而不责令省仲裁委受理其仲裁申请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省人社厅责令省仲裁委受其仲裁申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省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根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结合上述规定与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中,省人社厅仅系省仲裁委的组成单位之一,对省仲裁委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仅具有指导职能,虽然张某男就案涉仲裁事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向省人社厅进行反映或者提出投诉请求,但省人社厅依法无权强制责令省仲裁委受理或不予受理张某男提出的仲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男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观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系由多方组成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虽然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但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仅给予指导,其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本案中,上诉人张某男认为,被上诉人省人社厅未履行责成省仲裁委对上诉人所称的劳动争议予以仲裁构成行政不作为。而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件之一是行政机关负有处理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在本案中,上诉人张某男与南化公司产生涉及职工内部退养等纠纷,向被上诉人省人社厅寄送信件,要求省人社厅责令省仲裁委受理其仲裁申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省仲裁委不是被上诉人省人社厅的下属部门或派出机关,故省人社厅不具有强制要求省仲裁委受理上诉人张某男仲裁申请的法定职权。因此,上诉人张某男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张某男因其与南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仅给予指导,其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因此,省人社厅不具有强制要求省仲裁委受理张某男仲裁申请的法定职责,张某男对省仲裁委不予受理其仲裁申请不服,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要求省人社厅履行责成省仲裁委对其劳动争议事项予以仲裁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张某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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