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6日20时30分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不明物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保险杠、中网、雾灯等受损。李某随即报警,因在现场未找到撞击物,交警部门为李某出具了《事故证明》,证明事发过程。李某因车辆受损,支付维修费5600元。李某与高速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高速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56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车辆受损部位、损坏程度、行驶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足以认定车损系撞击高速路面上遗撒物品所致,可以合理排除高速公司主张的撞到高速护栏或其他车辆的可能性。高速公司作为该路段管理人,对妨碍通行的物品负有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该公司虽举证证明其
2026年3月16日20时30分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不明物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保险杠、中网、雾灯等受损。李某随即报警,因在现场未找到撞击物,交警部门为李某出具了《事故证明》,证明事发过程。李某因车辆受损,支付维修费5600元。李某与高速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高速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56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车辆受损部位、损坏程度、行驶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足以认定车损系撞击高速路面上遗撒物品所致,可以合理排除高速公司主张的撞到高速护栏或其他车辆的可能性。高速公司作为该路段管理人,对妨碍通行的物品负有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该公司虽举证证明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