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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高速路上撞到不明物体,车损谁来赔?

2026-09-16 18:26阅读: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6日20时30分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不明物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保险杠、中网、雾灯等受损。李某随即报警,因在现场未找到撞击物,交警部门为李某出具了《事故证明》,证明事发过程。李某因车辆受损,支付维修费5600元。李某与高速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高速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56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车辆受损部位、损坏程度、行驶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足以认定车损系撞击高速路面上遗撒物品所致,可以合理排除高速公司主张的撞到高速护栏或其他车辆的可能性。高速公司作为该路段管理人,对妨碍通行的物品负有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该公司虽举证证明其
巡查频次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但是固定时间的日常巡查不能等同于履行了对遗撒物的清理、防护、警示义务。高速公司未及时发现、清理路面遗撒物造成张文车辆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驾驶过程中,未注意避让及时躲避障碍物,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认定高速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李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较于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具有全程封闭、有偿使用、行车速度快的特殊性,车辆一旦撞击遗落物体,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故高速公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理应更高。管理人应当在能力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更完善的路况预警和保障机制,及时发现、清理影响行车安全的遗落物,而非仅满足于完成固定频次的日常巡查。管理人如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造成车辆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员作为车辆操控者,也应注意观察路况、保持安全车速,本案中法院认定李某未及时躲避障碍物存在一定过错,体现了过失相抵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要求道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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