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买的储蓄型保险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8-04-17 21:56阅读:
先看一组来源于网络的数据:
“从全国平均水平看,1979年离婚率为4%,1999年达到13.7%,2003年达到15%以上。离婚率上升最快的是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大城市。北京2003年登记结婚数是9万对,离婚4万对,已经超过40%”
“离婚率”提高,这个现象在各个大城市尤为突出,而越来越多的家长会考虑给孩子存一些钱,那么在孩子婚后,这笔钱的所有权属于谁?是孩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很多家长想弄清楚的问题,并非防着孩子的另一半,都希望孩子的婚姻美满幸福,但财产问题也是一个不得不提前弄明白的事情。
这一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法律的解释,先看2条《婚姻法》原文: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这样的解释:
第十一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见下文详解
那么,根据这些法律规范,保险产品属于谁呢?
健康类保险很容易看出,一定是属于个人财产,因为保费是婚前所交,现金价值必定属于孩子个人所有,而一旦发生风险,产生的理赔金,属于医疗用途,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这一点不用过多的解释。
容易出现争议的是储蓄类保险,那么储蓄类保险属于谁呢?
我们先来看看储蓄类的有几种:
1、普通型两全保险(年金险)
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两全保险也如此),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和养老保险有点类似。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销赠与。
2、新型人寿保险产品(分红型/万能型/投连型)
新型人寿保险是普通型两全保险的创新,有三种类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这三种产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具有投资收益的,保单的分红属于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万能险的万能账户可以取得投资收益、投连险全称投资连结型保险,投资功能不用多说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可以明确认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给孩子购买的这三种产品,基础部分归属与普通型两全保险相同(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3、高现价终身寿险
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给孩子买保险保费一般由父母缴纳,并非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因此属于孩子婚前个人财产,离婚不被分割。
备注: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
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不退保,补偿另一半50%现金价值,保单继续有效
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