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票据及结算方式(史上最全)
2011-05-04 21:01阅读: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及结算方式(史上最全)

一、国际贸易结算票据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instrument)是指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用于国际贸易债权债务的清偿和结算的凭证,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要式性、流通转让性和无因性。
目前国际上最具有影响力的两大法系是以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和以《日内瓦统一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目前采用英国《票据法》的国家和地区有:英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新加坡等、采用《日内瓦统一法》的国家和地区有: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中国制定了既符合国际标准、又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简称中国《票据法》,下同),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汇票
按照各国广泛引用或参照的英国票据法所下的定义,汇票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命令,要求受票人见票时或于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
1.汇票的要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首先,汇票是一个支付命令,不是一个付款请求;其次,汇票的支付命令是无条件的。
(3)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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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是个人时,在汇票上签名即可;出票人是企业、公司时,在汇票上要签名加盖章。
(4)受票人名称
受票人,也称为付款人,付款人是指接受支付命令的人。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汇票出票时记载的债权人。收款人的记载,称为汇票的抬头,有三种情况:①记名抬头或指示性抬头;②限制性抬头;③来人抬头。中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都禁止使用来人抬头汇票,而英国《票据法》允许使用来人抬头汇票。
(6)确定的金额
中国《票据法》规定,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日内瓦统一法》和英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7)出票日期
(8)付款日期
汇票的付款期限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期与远期。
即期:也叫见票即付。当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时,视为见票即付。
远期:又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和在其他事件发生后定期付款。
(9)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
汇票上若记载出票地点 ∕付款地点.应当清楚明确。未记载出票地点 ∕付款地点的,则以出票人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除了以上要项之外,汇票上往往还记载以下事项:
(10)“付一不付二”与“付二不付一”
两份汇票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付款人对其中一份汇票付款后,另一份就自动失效。
(11)其他还有禁止转让、免作拒付通知、免作拒绝证明、免于追索和汇票编号等等。
2.汇票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拒付、追索、保证等。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是以出票为基础而衍生的附属票据行为。
(1)出票(issuance):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endorsement):背书是指有关当事人在汇票背面记载有关事项、签字并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背书行为的适用范围是指示性抬头的汇票,不适用于限制性抬头和来人抬头汇票。因为来人抬头的汇票只要通过交付就能实现汇票权利的转让,而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能进行汇票权利的转让。对于指示性抬头的汇票,只有经过背书和交付之后,才能进行汇票权利的转让。背书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①记名背书:持票人在背书转让时,先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再进行签字。
②空白背书:空白背书的背书人仅在汇票的背面签名,而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因此空白背书也称为无记名背书。
③限制性背书:禁止汇票继续转让的背书称为限制性背书。
(3)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承兑提示(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必须在规定时效内进行承兑提示:
中国《票据法》规定,(1)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可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也可以不提示承兑而于到期日直接请求付款;(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之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日内瓦统一法》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年;英国《票据法》则规定为“合理时间”,通常理解为半年左右。
付款提示(presentation for
payment):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即期汇票或已到期的远期汇票请求其对该汇票予以付款。
(4)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承诺按出票人指示支付票款的行为。付款人成为承兑人。承兑包括普通承兑和限制性承兑:
①普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一概接受而不做任何保留。
②限制性承兑:是一种付款人对汇票到期付款加注某些保留条件的承兑,也称保留承兑。
(5)付款(payment):是指由持票人提示,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款以消除票据关系的行为。当付款人付足全部票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也即结束。
(6)拒付(dishonor):包括四种情形:①汇票被拒绝承兑;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③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7)追索(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遭拒付时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和其他有关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行为。
(8)保证(guarantee):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担保的附属票据行为。
3.汇票的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在汇票被承兑之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在汇票被承兑之后,出票人变为次债务人,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
(2)付款人(drawee):也称受票人,是接受汇票并支付票款的人。
(3)收款人(payee):也称受款人,是收取汇票票款的人。
(4)背书人(endorser):是指在汇票背面签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另一人的当事人。接受该汇票人就被称为被背书人(endorsee)。
(5)承兑人(acceptor):付款人同意接受出票人命令并在汇票上签字,就成为承兑人。
(6)持票人(ho1der):是指持有汇票的当事人。
(7)正当持票人(ho1der in due course):也称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1der)是善意地付出了对价,取得一张表面完整、合格、不过期汇票的持票人,且未发现这张汇票曾被拒付,也未曾发现转让人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缺陷。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前手,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且不受汇票当事人之间债务纠葛的影响。
4.汇票的种类
(1)按汇票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按汇票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按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4)按汇票有无附属物权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5)按汇票的流通领域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二)支票
1.支票
实质上是一种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的票据。
2。支票的要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3.支票的种类
支票根据支票的画线分为非画线支票和画线支票,根据画线的形式及其含义,又分为普通画线支票和特别画线支票两种。
(1)非画线支票:是指票面上没有两条平行画线的支票,可以用来支取现金。
(2)普通画线支票:是任何银行都可以代收转账的支票。常见的普通画线支票是支票带有横过票面的两条平行线,中间无任何加注。
(3)特别画线支票:是指横过票面的两条平行画线中注明收款银行的名称,付款人只能将支票金额支付给该指定的收款银行。
4.支票与汇票区别
(1)支票为见票即付,无须提示承兑;汇票有即、远期之分,远期汇票必须提示承兑。
(2)支票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个人,也可以是银行。
(3)支票主债务人是出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三)本票
1.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中国《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2.本票的要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3.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1)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而汇票则是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2)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与收款人;而汇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3)本票在任何情况下,主债务人都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二、汇款
(一)汇款的含义及当事人
汇款是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有汇款人、收款人或受益人、汇出行和汇人行等四个当事人。汇款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属于顺汇。
(二)汇款的种类
1.电汇(T
∕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通过加押电报或电传指示汇人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电汇的特点是安全、高速、收费较高,适用于金额大,紧急汇款。
2.票汇(D ∕D):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交汇款人,由其自行携带出国或寄送给收款人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3.信汇(M
∕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用信函指示汇人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信汇特点是收费低廉、速度慢。
(三)汇款方式的实际运用
1.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预付货款,在外贸行业内俗称前T
∕T,是指进口商在未收到货物之前,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的结算方式。预付货款是对进口商而言,对出口商而言则是预收货款。
根据进口商付款时间不同,前T ∕T可分为“装运前T ∕T”和“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 ∕T”。
(1)“装运前T
∕T”,是指进口商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款项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约,在一定时间内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2)“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
∕T”,是指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把海运提单传真给进口商看,进口商马上支付货款的结算方式。
前T
∕T对出口商很有利,因为出口商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进口商之前就得到货款,占有很大的主动权,基本没有风险。而对进口商而言则刚好相反,他不仅要承担不能按时按量按质收到货物的风险,收到货物前付出货款也造成了资金周转困难和利息损失。因此,前T
∕T通常只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进出口双方关系密切,相互了解对方资信。特别是进出口双方属于子母公司关系。
(2)出口货物是紧俏商品,在货源有限时,进口商不惜预付货款。
2.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1 of the goods)
货到付款,在外贸行业内俗称“后T ∕T”,是指进口商在收到出口商发出的货物之后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的方式。“后T
∕T”属于赊销交易(O ∕A)或延期付款。
货到付款对进口商有利。因为货物未到或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进口商可不付款,进口商由此在整个交易中占据主动地位,不用担什么风险;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有时甚至是出售货物后再付款,无偿或只要承担很小的利息即可占用出口商的资金。而出口商则要承担交易风险,还造成了一定的资金积压。
3.部分预付货款部分货到付款
考虑到风险均等的原则,进出口双方往往采用部分预付货款部分货到付款的折中处理办法。在实践中,这种汇款结算方式较为常见。
三、托收
(一)托收,(co11ection)
是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其所在地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托收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属于逆汇。
(二)托收的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a1)、托收行(remitting bank)、代理行(co11ecting
bank)和付款人(drawee)。
(三)托收的种类
国际商会将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c1ean
co11ection):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仅有金融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等从属费用。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11ection):是指附有商业票据的托收。跟单托收可以带有金融单据托收,也可不带有金融单据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托收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和凭其他条件交单三种:
(1)付款交单(de1ivered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
∕P)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之后方能将单据交予进口商的方式。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2)承兑交单(de1ivered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
∕A)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全套单据用于提货,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再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托收方式。
(3)凭其他条件交单(de1iver documents on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在实践中,也有凭第三者担保交单,如凭代收行或其他银行担保,代收行就可以交单给进口商。
在托收业务操作中,对出口商最理想的是即期付款交单。
(四)托收业务的融资方式
1.托收出口押汇(co11ection bi11s purchased)
托收出口押汇是指托收行买人出121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
∕或装运单据。托收行成为跟单汇票的善意持票人,等代收行收到进口商付款并汇回托收行以归还托收行的垫款,若对方拒付即可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相关款项。
2.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又称为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
∕R),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愿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进行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等业务操作,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这是代收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货物。待售出货物后,用货款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如果进口商最终不付款,代收行将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借单指示是出口商提出的,则称为“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 ∕P at days after sight
to issue trust receipt in exchange for documents,D ∕P·T ∕R)。D ∕P·T
∕R的收款风险将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五)出口托收操作的注意事项【答案】
【解析】
1.认真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不确定,尽量不采用托收业务,即使采用,争取预付30%货款,70%货款采用D
∕P at sight收取。【答案】
【解析】
2.尽量采用CIF贸易术语。这样操作,出口商可以避免进口商拒付货物遇险时很难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尴尬局面。
3.慎重与来自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国家的进口商进行贸易。出货前,一定要求对方先办好相关官方批件,以免出现货到目的港无法办理进口报关而致使进口商拒付的情况。
4.提单的收货人最好做成空白指示抬头(To
order),不能做成代收行所指定的人。因为根据URC522的规定,代收行无处理货物的义务。
四、信用证
(一)跟单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
1.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UCP600在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其中涉及两个相关的含义:
▲相符交单comp1ying
presentation: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承付honour:指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2.跟单信用证的特点
(1)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跟单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3)跟单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
(二)跟单信用证的开证形式和内容
1.跟单信用证的开证形式:包括信开和电开两种基本开证形式。
2.跟单信用证的内容(略)。
(三)跟单信用证的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或开证人(app1icant or opener)、开证行(issuing bank or opening
bank)、受益人(beneficiary)、通知行(advising bank)、保兑行(confirming
bank)、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付款行(paying bank)、承兑行(accepting
bank)、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等。
(四)议付信用证的业务流程(略)
(五)跟单信用证的种类
1.根据信用证是否加保兑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是指另一家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2)不保兑信用证: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2.根据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不同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1 ∕C by sight
payment):是指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或自己即期付款的信用证。该指定的银行称为付款行(paying
bank)。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递交以付款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延期付款信用证(1 ∕C by deferred
payment):是指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或自己进行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一般是海运提单日或交单日后一段期间付款。延期付款信用 证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
(3)承兑信用证(1 ∕C by
acceptance):是指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或自己对受益人递交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并在到期后付款的信用证。该指定的银行称为承兑行(accepting
bank)。承兑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在承兑行承兑后,受益人可以拿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去一家银行进行贴现,从而获得融通资金。
(4)议付信用证(1 ∕C by
negotiation):是指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购买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或单据的信用证。该指定的银行称为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议付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出具即期或远期汇票。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付款方式的信用,即混合付款信用证(1 ∕C by mixed
payment),如信用证部分金额采用即期付款部分金额采用延期付款。
3.根据信用证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1e 1
∕C):是指开证行授权有关银行在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如果允许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如果不允许分批装运,则只能转让给一个第二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主要适用于中间商贸易。
(2)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1e 1
∕C):是指受益人无权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4.其他形式信用证
(1)循环信用证(revo1ving 1 ∕C)
循环信用证是按照信用证条款,其金额可以恢复至原金额而无须进行任何具体修改的一种信用证。其循环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①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在其被提用后应立即恢复至原金额。
②半自动循环。即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开证行并未送达停止恢复原金额通知,信用证金额应恢复至原金额。
③非自动循环。即只是在收到开证行恢复原金额通知时应将信用证金额复原。
(2)红条款信用证(red c1ause 1 ∕C)
红条款信用证,又称为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1
∕C),是指开证行授权指定银行向受益人预付全部或部分信用证金额,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利息的信用证。这是一种装船前的资金融通,意在帮助出口商生产或采购所出售的货物。
(3)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1 ∕C)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通常是由中间商为转售他人货物谋利或两国不能直接进行交易,需通过第三国商人开立此信用证。
(4)对开信用证(reciproca1 1 ∕C)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的信用证。两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对调,两证的开证行和通知行对调,两证的金额可相等也可不等,两证可同时生效也可先后生效。对开信用证适用于易货贸易、来料来件加工和补偿贸易。
五、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1etter of guarantee,1 ∕G)
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资信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文件,保证该申请人将正常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若申请人未尽其义务或违约,则由担保人向受益人承担付款或赔偿责任。为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所出的担保,由商业银行开立的保函又称为银行保函或保证书。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1.申请人(app1icant)或委托人(Principa1),即向担保行申请开立保函的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即有权按保函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行索取款项或提出索赔的人。
3.担保行(guarantor bank),即接受申请人委托,向受益人出具保函的银行。
(三)银行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按不同的贸易标的物和贸易方式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2.补偿贸易保函(compensation guarantee);3.来料加工保函(processing
guarantee)及来件装配保函(assemb1y guarantee);4.借款保函(1oan
guarantee);5.租赁保函(1easing guarantee);6.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7.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8.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
(四)银行保函的业务操作
1.保函的开立申请;2.银行受理申请;3.担保行开立保函;4.履行保函;5。保函的注销。
(五)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区别
1.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银行保函的担保行可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银行的付款依据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凭受益人递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在银行保函业务中,担保行凭受益人递交的违约声明和索赔书付款;
3.使用的范围不同,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货物贸易,而银行保函的使用范围远远大于信用证。
六、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两类结合形式是:
(一)汇款、托收与银行保函结合使用
(二)汇款、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