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010-11-07 11:19阅读: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运[200]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确定国家铁路(简称国铁,以下同)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铁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
国铁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铁道部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 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
第一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第6条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以下同)。
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
第7条
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人;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第8条
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铁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运价里程不包括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水陆联运的货物,应将换装站至码头线的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下列情况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实际经由计算:
1.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必须绕路运输时;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
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费。
实行统一运价的营业铁路与特价营业铁路直通运输,运价里程分别计算。
第9条
凡按里程计算核收的货物运输杂费,发站按国铁的运价里程(含铁路局临管线和工程临管线)计算,通过地方铁路的将其通过的地方铁路运价里程合并计入,在地方铁路发到的计算到地方铁路的分界站。
第10条
货物运费按照承运货物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照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核收。
一批或一项货物,运价率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计算运费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规定的加成或减成,应先计算出其适用的运价率后,再按上述规定加成、减成或加减成相抵。
每项运费、杂费的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人处理。
各项杂费凡不满一个计算单位,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计算(另定者除外)。
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每批2.00元。
第三章 货物运费
第一节 整车货物运费
第11条
整车货物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算运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平车、砂行车,经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按40吨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自备冷藏车装运货物时按60吨计费;使用标重低于50吨的自备罐车(表1所列GH95/22、
GY95/22、GH40、GY40型除外)装运货物时按50吨计费。
3.表1所列货车装运货物时,计费重量按表中规定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的,按货物重量计费,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标重计费。
4,标重不足30吨的家畜车,计费重量按30吨计算。
货车货物规定计费直量表
表1
车种车型
|
计费重量(吨
|
B6 B6N B6A B7(加冰冷藏车)
|
38
|
BSY(冷板冷藏车)
|
40
|
B18(机械冷藏主)
|
32
|
表2
车种车型
|
计费重量(吨)
|
B19(机械冷藏车〕
|
38
|
B20 B21(机械冷藏车)
|
42
|
B10 B10A B22 B23(机械冷藏车)
|
48
|
SQ1(小汽车专用平车)
|
85
|
QD3(凹底平车)
|
70
|
GH95/22、 GY95/22(石油液化气罐车)
|
65
|
GH40、GY40(石油液化气罐车)
|
65
|
5.车辆换长超过1.5的货车(D型长大货物车除外)本条未明定计费重量的,按其超过部分以每米(不足1米的部分不计)折合5吨与60吨相加之和计费。
第12条
承运人提供的口型长大货物车的车辆标重大于托运人要求的货车吨位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根据实际使用车辆的标重减少计费重量,但减吨量最多不得超过60吨。
第13条
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不同时,按其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第14条
运输超限货物,发站应将超限货物的等级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按下列规定计费:
1.一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50%;
2.二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100%;
3.超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150%。
对安装超限货物检查架的车辆,不另收运费。
第15条
需要限速运行(不包括仅通过桥梁、隧道、出入站线限速运行)的货物,按运价率加150%计费。
需要限速运行的超限货物,只核收本条规定的加成运费,不另核收超限货物加成运费。
第16条
超长、超限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和游车标重计费。利用游车装运货物,所装货物运价率高于主车货物时,按所装货物的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
运输超限货物或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不加成。
两批货物共同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各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及游车标重的1/2计费。
长大货物车运输货物需用隔离车时,隔离车不另核收运费。
自轮运转的轨道机械,以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9号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以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8号运价率和游车标重核收游车运费。
第17条
站界内搬运的货物,按实际运输里程和该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计算运费,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8条
途中装卸货物,不论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在途中装卸地点的前方或后方货运站办理托运或领取手续,途中装车按后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途中卸车按前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9条
整车分卸的货物,按照发站至最终到站的运价里程计算全车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途中每分卸一次,另行核收分卸作业费80元(不包括卸车费)。
第二节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费
第20条
零担货物按货物重量或货物体积折合重量择大计费,即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千克的轻浮货物,按每1立方米体积折合重量300千克计算,但下列货物除外:
1.本规则有规定计费重量的货物按规定计费重量计费;
2.《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列“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按货物重量计费。
零担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表2
顺序
|
货物名称
|
计费单位
|
规定计费重量(千克)
|
1
|
组成的摩托车:
双轮
三轮(包括正、侧带斗的,不包括三轮汽车)
|
每辆
每辆
|
750
750
1500
|
2
|
组成的机动车辆、拖斗车(单轴的拖斗车除外):
车身长度不满3米
车身长度3米以上,不满4米
车身长度4米以上,不满5米
车身长度5米以上
|
每辆
每辆
每辆
每 轴
|
4500
7500
15000
19500
|
3
|
组成的自行车
|
每 辆
|
100
|
4
|
轮椅,折叠式疗养车
|
每辆(件)
|
60
|
5
|
牛、马、骡、驴、骆驼
|
每 斗
|
500
|
6
|
未装容器的猪、羊、狗
|
每 头
|
100
|
7
|
灵柩、尸体
|
每具(个)
|
1000
|
8
|
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千克的轻浮货物
|
立方米
|
300
|
9
|
“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货物”
|
实重
|
第21条
集装箱货物的运费按照使用的箱数和“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集装箱运价率计算,但危险货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其他铁路专用集装箱的运价率,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的规定分别加30%、30%、20%计算。
自备集装箱空箱运价率按其适用重箱运价率的50%计算。
承运人利用自备集装箱回空捎运货物,在货物运单铁路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免收回空运费。
第22条
运价率不同的货物在一个包装内或按总重量(或按箱)托运时,按该批或该项货物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在货物运单内分项填记重量的货物,应分项计费,但运价率相同时,应合并计算。
第三节 托运人自备或租用铁路机车车辆运输货物的运费
第23条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不论空重)用自备机车或租用铁路机车牵引时,按照全部列车(包括机车、守车)的轴数与整车9号运价率计费。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或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该托运人机车牵引运输时,按所装货物运价率减20%计费。
托运人的自备货车或租用的铁路货车空车挂运时,按9号运价率计费。
第24条
自备或租用铁路的客车、餐车、行李车、邮政车、专用工作车挂运于货物列车时,空车按9号运价率加100%计费;装运货物时按其适用的运价率加100%和标重计费。但换长1.5以下的专用工作车不装货物时不加成。
随车人员按押运人乘车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