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办事处主任袁源、行政庭长刘兆生公然违背中央政策与法律规定,对待人民群众(被侵害人)像猪一样冷酷
2022-07-28 16:49阅读:
我全家人祖祖辈辈栖居、生活的是祖传百年老宅基地,滦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面积:长108米,宽20.80米。
1997年4月30日,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原响堂镇政府)暴力违法强拆我家百年老宅基地上的三间正房,强占老宅基地301.6平米;强拆猪圈,强占老宅基地146.6平米;强铲白菜窖,强占老宅基地196.6平米;强铲15棵至今50多年树龄的大树,强占老宅基地50平米,将百年老宅基地上的五间正房铲的地基下沉,主体墙开裂,冬天漏风,夏天漏雨。
2020年11月24日,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决定赔偿强拆损失22500元(办事处主任:袁源)。2021年4月29日,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23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维持了响堂街道办事处的赔偿决定,加了24年的利息,共计赔偿强拆损失63367.25元(承办法官,刘兆生)。
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以各种名义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对其中的农村村民的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和滦州市法院所作赔偿决定和判决,明目张胆违背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其赔偿强拆损失数额,建一座农家普通猪圈都不足,连猪的居住权利都难以保障!
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暴力违法强拆后,滦州市法院共作出六次违法审判,害的被侵害人全家流离失所浪迹沈阳至今二十五年之久。
案情经过
一、滦州市响堂办事处为打击报复,对举报人百年老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财产实施暴力违法强拆、强铲、强占、破坏。
1996年3月14日,滦县土地局作出《滦土监字(96)第0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认定》,认定举报人在经滦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的百年老宅基地上的五间正房是在耕地上建房,限十日内拆除。
1996年6月11日,滦县法院判决撤销了土地局的处罚决定
1997年4月30日,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原响堂镇政府)暴力违法强拆我家百年老宅基地上的三间正房,强占老宅基地301.6平米;强拆猪圈,强占老宅基地146.6平米;强铲白菜窖,强占老宅基地196.6平米;强铲15棵至今50多年树龄的大树,强占老宅基地50平米,将百年老宅基地上的五间正房铲的地基下沉,主体墙开裂,冬天漏风,夏天漏雨。
2020年11月24日,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决定赔偿强拆损失22500元(办事处主任:袁源)。2021年4月29日,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23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维持了响堂街道办事处的赔偿决定,加了24年的利息,共计赔偿强拆损失63367.25元(承办法官,刘兆生)。
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以各种名义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对其中的农村村民的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和滦州市法院所作赔偿决定和判决,明目张胆违背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其赔偿强拆损失数额,建一座农家普通猪圈都不足,连猪的居住权利都难以保障!
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暴力违法强拆后,滦州市法院共作出六次违法审判,害的被侵害人全家流离失所浪迹沈阳至今二十五年之久。
案情经过
一、滦州市响堂办事处为打击报复,对举报人百年老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财产实施暴力违法强拆、强铲、强占、破坏。
1996年3月14日,滦县土地局作出《滦土监字(96)第0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认定》,认定举报人在经滦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的百年老宅基地上的五间正房是在耕地上建房,限十日内拆除。
1996年6月11日,滦县法院判决撤销了土地局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