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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党委会集体决定

2013-04-15 19:41阅读:

高校“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党委会集体决定

发布时间:2013-4-15 18:25:37
省教育纪工委12日出台《关于推进福建省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廉政风险防控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要求高校必须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等重要问题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岗位,管理人、财、物的业务岗位是风险防控的重要岗位。
“三重一大”事项
根据意见,“三重一大”事项的科学民主决策、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育收费及奖助学金发放管理、基建(修缮)项目管理、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学校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招生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和规范学术活动是当前高校廉政风险防控的十个重点领域。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掌握人事权、审批权、监管权的领导干部,应当列入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对象,涉及人、财、物管理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列为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对象。在关键环节方面,定责、计划(规划)、论证、征询、决策、公示、审批、预(决)算、执行(履职)、招标、签约、采购、稽核、拨付、考核、奖惩、归档,是高校各重点领域主要工作流程的关键环节。
意见指出,高校应建立落实常委会向全委会、全委会向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党内、校内重大事务听证咨询制度。高校内部的院(系)要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教学、科研、管理的基本制度,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高校的重要项目安排包括:由学校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总额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总额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总额3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学校党委执行“三重一大”的情况,每年度需结合工作报告向学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说明,充分听取会议代表的意见。对于未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由省、市教
育工委或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重要岗位的轮岗交流作为风险防控措施的重要内容
意见对廉政风险的排查预警、防控措施、评估考核也作具体规定,要求对职责不清的部门、院系、直属单位岗位,应撤销岗位设置,核减人员编制。廉政风险识别中应当重点关注监测对象的经济利益关系、亲属关系以及社交关系,分析监测对象的收入是否正当、合法,数额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其财产是否与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服务对象有关联;其亲属是否参与经管活动,是否受到权力关照,得到特殊优惠。
意见还提出,要把高校重要岗位的轮岗交流作为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综合运用谈心疏导、批评教育、风险提示、信访约谈、戒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整改处置办法,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化解风险。
学校要将廉政风险防控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及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要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检查结果,作为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评价依据。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不力,致使本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风险隐患蔓延暴发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外,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校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职责,对年度内管辖范围发生的除本人参与的违纪违法案件,可免予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其所负的领导责任。高校各部门、院系党政领导干部共同正确履行了廉政风险防控职责,主动查处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年度内其所属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自负,不影响其所在部门、院系、单位的评先评优。
高校“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党委会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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