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2010-12-30 19:00阅读:
四、案例分析
1.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缺少两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
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2.我国A公司以CIF汉堡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a)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食品细菌含量超过进口国标准;
(b)收货人只实收995箱,短少5箱;
有10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
60千克。
试分析上述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
答:1.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为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2.第二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
3.第三种情况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3.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你所在的公司欲出口德国一批货物,由你来负责该笔交易的磋商。你于4月1日向德国A公司发盘“报价为每箱23美元CIF汉堡,共计200箱,7月份上海港装运,4月底以前回复有效”的电报,A公司在4月5日作出如下还盘:“你4月1日的报价还盘为每箱18美元CIP汉堡,共200箱,上海装运,4月15日前回复有效。”你收到A公司的还盘后,认为还价太低,没有回复。到4月20日,这时该货物价格有上涨趋势,突然你于4月21日收到A公司的电文如下:“你4月1日电……我们接受。”请问:你应该如何看待A公司的接受?你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A公司的接受?你于4月1日报出的价格是否在4月底仍然有效?
答:.(1)德国A公司在4月5日作出还盘,改变了你公司在报价中的价格条件及有效期,已构成还盘,故你公司4月1日的发盘实际上已经失效。因此A公司在货物价格上涨后,提出接受原来的发盘条件,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2)A公司4月5日的还盘构成对你公司的重新发盘,但对此发盘你公司并未接受,因此,A公司在货物价格上涨后,提出接受原来的发盘条件,你完全可以以原发盘失效为由,不予理睬。(3)你公司的原报价实际上在A公司4月5日还盘时已失效,即已失去了对你公司的约束力,故即使A公司在你公司原报价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