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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改良支出、大修理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2011-10-12 11:06阅读:
想弄清这个问题的起因在于自己的糊涂,查了一些资料觉得没有写得很清晰的,所以决定自己来。
之所以会产生这么多概念的名词源于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会计准则的相关描述的些许差别,这可难煞了我们这些阅读者,不禁要问怎么就不能协调沟通一下,反正协调沟通不了的事也多着呢,不差这一件了,还是言归正传吧。
改建也好、改良也罢,修理也好、大修理也罢,这些概念看起来差别不大,理解起来却仍人糊涂,究竟差异何处?还是得会计老祖宗说起,需要了解会计上的一个概念,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由此可见,在会计上,对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修理、改良等支出都以后续支出含而概之了,并不存在区分的问题,而后续支出到底如何处理,这里先卖个关子,稍后上。
既然会计上没啥区别,想必大家应该很了了,这都是税法搞出来的唬人概念,我们的税法好处没见多少,最拿手的恐怕就是制造概念了,而操作起来最大的好处就是把从事监管的税务干部搞懵,导致无人会管,真不知是好是坏。先来说说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而大修理支出的概念在第六十九条有明确规定: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由此定义,隐含着着一个问题,就是修理支出包括大修理支出,只有修理支出达到一定条件才能满足大修理的构成要件之一。
最后还要解释以下改良支出,具体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而此文件目前已废止,现在税法上实际并不存在改良的概念了,曾经的提法与
大修理有几分相似,范围相对窄些,既然消失了不再浪费笔墨。
综上,笔者发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会计上的后续支出实际上包含了改建支出与修理支出的概念;二是改建支出与修理支出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的改变。
概念大致讲清,下面主要看处理。区分这许多的概念实际上主要的在于对于后续支出的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方法的选择,而这种选择直接导致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
先来看会计上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①与该固定资产与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会计上对于后续支出的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的依据并不是具体的项目分类,而是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确定是否需要对后续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此处的资本化处理仅指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而我们知道还有一种资本化处理就是分期摊销,指南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税法的规定则更具体,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改建支出。基本都要求进行资本化处理,只是处理的方式对于不同情况的固定资产有差别,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条例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情况包括以下两项:一是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二是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除上述两项之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修理支出。区分大修理支出及其他修理支出,分别采取了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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