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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味琦工作室答社区工作者问:社区有没有权利管理小区事务,如果有,是什么权利?

2012-11-07 22:22阅读:
李味琦工作室答社区工作者问:社区有没有权利管理小区事务,如果有,是什么权利?
从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都明确赋予了社区居委会对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各项职责和权利:
1、指导监督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十一条)
2、参与管理权:
1)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参与筹建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
3)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
4)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七条)
3、推荐建议权:“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五十四条)
从实践上看,我市为数不少的社区,小区管理混乱,由于非理性维权的干扰,业委会无法正常工作,甚至业主委员会长期缺位,其主要原因是社区居委会没有很好履行上述三项法定职责和权利,有的是不敢管,怕惹火上身,有的不会管,说服不了那些闹事的业主,总而言之,是社区居委会不作为造成小区混乱。这种失职行为,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要不要监督?
因此,我建议,将社区居委会是否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义务,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的关系是否和谐,纳入社区居务监督的工作范围,并对其进行评估,对其问题则令其整改。对社区居委会履行对小区管理法定义务的监督。重点是居委会是否参与并指导筹建召开业主大会、是否按照规定指导并组织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和特殊情况下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是否能依法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遇到的问题,理顺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三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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