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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征税体系v.s.全球征税体系 ——美国国际税法基本体系(一)

2017-11-23 14:09阅读:
我们计划通过美国财税课堂公众号,与大家分享笔者日常操作中遇到的中美财税案例,结合案例做知识梳理,希望对大家了解美国财务和税务,尤其是涉及跨国业务的部分,有所帮助。正式进入案例分析之前,先用几篇文章,画一幅美国国际税收轮廓图,为后面的分析打下基础。


美国的国际税收体系


国际税法是一个庞杂的系统,能否用一句话来概括美国国际税法的税制体系呢?


美国国际税法是一个对美国纳税人的海外收入征收出境税,对外国纳税人的美国收入征收入境税的双向税制体系。


这个原则针对的主体是去境外投资经营的美国纳税人,以及来美国投资经营的非美国纳税人。也就是说,美国通过“外国税收抵免”以及“收入递延”政策,对美国纳税人的海外收入征收出境税;通过“经营性收入累进制”和“投资性收入预扣制”政策,对外国纳税人的美国收入征收入境税。




美国国际税收体系的合理性


与界定GNP和GDP的概念类似,国际税收的管辖权,分为遵循属地原则的“属地征税体系”和遵循属人原则的“全球征税体
系”。国际税收政策的目标,就是平衡这两种征税体系背后截然不同的政策倾向。美国国际税法漫长的修订过程,也是在这两种原则下艰难地寻找最佳平衡点的过程。这两种看似矛盾的征税体系的政策倾向是什么呢?


“全球征税体系”倾向于遵循资本输出中立(capital export neutrality)原则:不论纳税人在本国投资还是在外国投资,一律用同样的方式征税。在该原则下,我们有了出境税(outbound tax)。这样做有利于增加本国的税收,但因为纳税人用了投资国的环境与资源,如果投资国也向纳税人征税,就可能会造成“双重征税”的弊端,严重增加本国纳税人的税负。


“属地征税体系”倾向于遵循资本输入中立(capital import neutrality)原则:不论是本国纳税人还是外国纳税人在本国投资,一律用同样的方式征税。在该原则下,我们有了入境税(inbound tax)。这样做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全球布局施展全球战略,选择在低税率国家落脚。但如果投资国的税率明显低于本国,那么该纳税人的税率就明显低于本国的其他纳税人,不但有失公允,也影响了本国税收收入。


为了平衡这两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美国在“全球征税体系”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向美国纳税人征税出境税时,对其海外收入进行了“外国税收抵免”和“递延”的处理,既尊重其他国家按“属地原则”征税的税收体系,又避免了在本国和外国进行双重征税;同时,对于在美国取得收入的非美国纳税人,则按照“属地原则”,通过“经营性收入累进制”和“投资性收入预扣制”征收入境税,达到国际对等。


至于海外收入的“抵免”、“递延”,以及“经营性收入累进制”和“投资性收入预扣制”的具体应用,我们会在下一篇《美国国际税法基本体系(二)—— 出境税和入境税》中,做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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