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正名篇》中的语言观(作业)
2011-04-03 12:51阅读:
荀子《正名篇》反映的是名与实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制名的问题。很多学者抓住了文中“约定俗成”这一制名的核心要词,提出了语言的社会约定性、经约定后的强制性。《正名篇》中的“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该句是学者对于语言“约定俗成”社会说的直接来源,这种语言“约定俗成”论在索绪尔语言“任意说”的稳固地位时期,被一度认为荀子和索绪尔的语言观是不谋而合的。比如,刑公畹《谈荀子的“语言论”》认为荀子这段话:大意是说,词跟所代表的事物之间并没有固定的、必然的关系,社会约定了管这件事物叫个什么就叫个什么了。……(李葆嘉,1986)还有诸如以上的观点在李葆嘉“荀子的王者制名论与约定俗成说”(1986)一文中作了列举。李葆嘉这篇文章的主要观点是荀子提出的制名论应该是“王者制名”,澄清了“(王者)约定、(民众)俗成”
的本来含义。他认为曲解荀子“约定俗成”说的原意,胡适是始作俑者,其后的语言学界学人盲从,乃缘于与索绪尔符号任意性原则的攀比。在此,我从总结“约定俗成”的原意,回归《正名篇》中对制名的其他原文,同意荀子的语言观是“王者制名”,就荀子本身是站在语言象似性阵营的。
一、荀子“王者制名”的正名思想
名和政治期待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正名篇》开篇就宣布“刑名”、“爵名”、“文名”先王已经确定下来,只要遵从就可以。后王唯一确定“正名”的领域是“散名”。以此,正名的权力在于王者已经是一种传统沿袭。李葆嘉(1986)文章还结合战国时代特点,认为“王者制名”乃政治主张,的确把正名交给平民百姓,他们依什么标准“约定俗成”呢?社会的自由选择势必造成“名”的混乱。另荀子《正名》上下文也可以推断是“王者制名”:
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
是散名之在人者也,是后王之成名也。
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
(王者)然后随而命之……
此制名之枢要也。后王之成名,不可不察也。
文中对于乱名的现象还要以法制裁,君王立法保护正名体现的也是君王在思想上对民众的统治,又怎么会把正名的权利交给平头百姓呢
?
故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辨讼,则谓之大奸,其罪犹为符节、度量之罪也。故其民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故其民悫。悫则易使,易使则公。其民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故壹于道法而谨于循令矣。
荀子《正名》一文的中心并不是语言分析,而是基于政治立场,有人谓之当时的政治语言学。在罗列出的“王者制名”论种种证据,可以回击语言乃社会“约定俗成”的观点。
二、“约定俗成”意义的解读
李葆嘉(1986)中分析了“约定俗成”的字面义:约,定也;定,约也。“约定”是同义并列结构,意即规定、确定、制定。俗,《说文》:习也;段注:习者,数飞也;引伸之凡相效谓之习。因此“俗”亦有相效之义。又《汉书·地理志》曰:(凡民)好恶取舍,动静无常,随君上之情欲,谓之俗。“俗”又有随君上之情欲之义。成,成就,实行,推广也。“俗成”亦是并列结构,即相效实行。所以,“俗”字和我们平常讲的“民俗”、“凡夫俗子”中的“俗”并不相同,是“相效”的意思的话,语言的社会规约就说不通了。对于《正名篇》中“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这句话,李葆嘉(1986)和汲克龙(2008)的理解分别是:
名(相当于索绪尔的能指)没有固然的适宜,王者制定事物之名,王者约定而民众相效的名,就是适宜的名,与王者制定的不同就是不适宜的名。名没有固定的实(相当于索绪尔的所指),王者确定名的含义,王者约定而民众相效的名
,才是具有实义的名。名无所谓天然的妥善,只要明白无歧义,又不违背实义,这样的名就可谓妥善之名。(王寅:25)
(在人们认识事物的特性之前)
,名称没有本来就合适的。(在认识事物的特性之后,人们就会根据事物的特性)
相互约定来给实体命名,命名后被人们承认并广泛使用了就叫做合适的名称,
(不是根据事物的特性相互约定来给实体所命的名称就会与根据事物的特性) 相互约定来给实体所命的名称相违背, (这样的名称)
就叫做不合适的名称。名称没有本来就有的实体,而是由人们(根据事物的特性) 相互约定来命名某种实体的,某种实体的名称(根据事物的特性)
被约定了、习惯了,就叫做实体的名称。(汲克龙,2008:48)
前者强调的是“王者制名”论,所以李葆嘉的译文中没有提及王者是怎么定名的;汲克龙站在认知语言学立场,强调“名”具有反映“实”特征的象似性,具体谈到了“名”的产生。笔者认为《正名篇》体现的是“王者制名”的思想,而不是社会的约定,这体现政治对语言的控制,但是至于王是如何制名的,笔者认为“名”绝非任意选取,而是基于人们对“实”的感官体验得出的,在《正名篇》中“然则何缘而以同异?曰:缘天官。”一句可得,自该句起,该节描述了人的“天官”对“实”的感知觉。很明显,荀子认为必须依照事物的特性给事物命名。后面,荀子进一步论述了:
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此制名之枢要也。后王之成名,不可不察也。
在这段论述中,荀子进一步明确提出了“稽实定数”,即要考察事物的实质主要是事物的特性,并将此作为制定事物名称的法度,进而根据确定的法度给事物命名的观点。后文,荀子还批驳了用名乱实者,既然乱名有罪,那定名就是严格的,不是任意的,从侧面论证了应该根据事物的特性“正名”。
汲克龙(2008)一文中还论述了荀子名实象似语言观(1)是其本身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2)是先秦时期学术氛围影响的结果,它继承了孔子的语言观。基于以上两点来支持他提出荀子的语言象似观。
笔者总结,从《正名篇》的文本解读,荀子很明显地提出了两种观点(1)王者制名(2)“王”靠“天官”感知“正名”,所以不应该盲目追从“语言任意性”说。
参考文献:
[1]王寅.中国语言象似性研究论文精选[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
[2]汲克龙.“约定俗成”意义确解及荀子的名实象似语言观[J].湘南学院学报,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