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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A的高管可以在A的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中担任除董、监之外的职务吗?

2015-04-26 00:40阅读:
【新三板业务问题20150425】:
问题:
母公司A的高管可以在A的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中担任除董、监之外的职务吗?
依据:
1.《首发办法》第16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回复:
个人见解:此处母公司A的高管指代不明,分两种情况讨论:
情形一:如果母公司A是拟上市公司(即发行人),那么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可在发行人的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比如上司公司的董监高担任子公司董监高的比比皆是)。
情形二:如果母公司A是指拟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那么拟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董事、监事可以担任拟上市公司的高管;拟上市公司母公司的高管不得担任拟拟上市公司的高管(也即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法理:
《首发管理办法》禁止发行人高管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兼任高管,旨在切断利益输送渠道、防范大股东侵蚀上市公司利益。与之不同,如母子公司整体上市,母公司高管兼任子公司高管,垂直管理,更有助于促进公司制度的协调统一与有效执行,从而提高管理质量、提升业绩,以此看来,兼职并不损害公司利益。

我的理解
:大家说得“对上不对下”,即指发行人的高管在子公司担任董监高没有任何限制(即使担任高管,可以看做母子公司的协调统一、执行力强,这对发行人是有利的),但是发行人的高管不能在母公司担任高管(防止大股东通过高管侵蚀上市公司利益)。
我的疑问: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这个“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子公司吗?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都控制发行人了,就能控制发行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了,根据《首发办法》第16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则发行人的高管就不能担任子公司的高管了,如果这么理解的话则与前述矛盾。另一种可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指的是发行人的兄弟公司,指的是直接控制而非对发行人子公司的间接控制。
或者上述理解仅是对条文的死板理解,这里归根结底是要看担任董监高对发行人的是否有利。
缺少案例呀 ,大家补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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