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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创业的十五种商业模式

2011-02-27 22:57阅读:
社会创业的十五种商业模式

可行适宜的商业模式是创业企业成功的一个关键,社会企业同样如此。前些时间社会企业家创新创业经营管理研习课程中社会企业价值运转模式创新部分关于模式种类的一些成果,现整理出来供有心者分享。 —— 何道谊

一个企业存在的合理性在于企业创造的价值要大于投入的资源。在商业市场当中,创造的价值、投入的资源采用财币来衡量,以财务指标而言,一个企业如果长期利润率低于银行利率,便在商业上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商业意义上企业创造的价值,以客户的支付为标准。客户支付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然而,社会存在不具备支付能力的弱势人群的必要的、有意义的需要,存在没有私人支付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的、有意义的需要,诸如种种,一般的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这些需要,就需要私人企业及或政府投入资源来帮助解决这些需要。另一方面,当人们认为自己通过做某些可持续的业务性的事情能够帮助社会、对社会人群及组织有价值时,除了就业,可能会创业,建立一个社会企业来开展这些事情、业务。个人、组织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形成了一个在营利性的私家企业和公共性的政府机构之外的一个领域,即以社会公益慈善为目的非营利性的社会领域,即所谓的第三部门。建立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来解决社会问题,就可以称为社会创业。广义而言,所有的企业都是社会企业,营利性的企业在追求自身盈利目标的同时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了社会问题。狭义的社会企业,则指以实现社会目标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企业组织。

非营利性企业组织和营利性企业一样,其存在的合理性,仍然应当在于创造的价值要大于投入的资源。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在营利性企业市场中,支付者和需求者是同一体,而在社会公益慈善领域,支付者和需要被满足的受益者并不一致或并不完全一致。此外,价值的衡量标准以社会意义的大小代替金钱的多少,而理想理论上对社会人群的价值意义的大小和可以获得的财务支付的大小成正比。因此,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社会创业的可行性或者成功性,同样取决于商业模式的可行性或者成功性。这里的商业模式,或者可以称为价值
运转模式,指财务价值转换模式,尽管实际当中并不是所有的资源等都采用财币来计入。在市场经济中,营利性商业企业的商业模式的形式,是企业为顾客提供产品/服务带来价值,顾客根据其价值支付费用报酬给企业。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机制原理。不符合这种机制原理的部分,即企业获得收入盈利并不是通过为客户提供价值的那部分行业市场经济,可以称为异化行业、异化市场、异化经济。而社会公益性企业组织的商业模式或者价值运转模式的形式,则是企业组织为客户提供产品/服务带来价值,但支付给费用报酬的可能往往并不是客户本身,而是愿意为这种价值支付的第三方即资助方。在这种社会企业经济的价值交换链条中,多出了一个参与方,即社会公益慈善力量。

如果把人和组织这些主体分为三类:私人商业企业、政府公共机构、社会公益组织,那么,社会企业,包括社会企业以及社会企业运营的独立项目,以购买其产品/服务的费用报酬支付来源、支付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15种情况,以此为标准,社会创业存在15种价值运转模式。

如果按现今通常所知的划分法,把整个社会及经济分为三界,即公共政界为第一界,私人商界为第二界,社会公益界为第三界,以这样的数字来代表购买社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支付组织主体:
0=企业业务自身,
1=政府公共机构,
2=私人商业企业,
3=社会公益组织,

那么社会企业的15类价值运转模式或商业模式如下:
0,0+1,0+2,0+3,0+1+2,0+1+3,0+2+3,0+1+2+3;
1,1+2,1+3,1+2+3;
2,2+3;
3。

其中,社会企业的价值运转模式或商业模式有四种纯类型:

一、社会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完全由受益的直接客户/服务接受者支付,社会企业通过其业务的开展本身可以自负盈亏,即0模式,或称市场机制模式。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一些社会公益慈善目的的非营利性质的狭义的社会企业可以以这种模式在市场上立足。此外,天然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通过公共支付、政府购买或者补贴等方式创造条件使得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具备市场机制条件,即通过市场机制条件创新,也能促使更多这一模式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社会企业产生发展;理论上讲,这一类型企业的商业模式也属于或者应属于1模式类型。但就企业而言,如果公共支付、政府购买已经常规化或制度化,市场机制条件本身已经存在、是现成的,从商业模式设计的角度而言,企业并不需要额外和政府公共就新形式的支付进行商洽,那么归入0模式而不是1模式更有实际意义。

二、社会企业提供产品/服务,受益的直接客户/服务接受者不支付,而是由政府公共支付,即1模式、政府公共支付模式、政府购买模式。广义而言,这里的公共,可以不仅指政府,也可以包括村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等;这些组织以互助的形式为部分弱势成员或具有某种情形的成员所消费的产品/接受的服务的支付也可以说是这个社区的公共支付,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这样的组织具有半政府性质,但如果将这样的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则这种模式可以归入3模式;然而,在这些组织是为其所有成员而不是部分成员所消费的产品/接受的服务支付的情况下,理论上应归入0模式,例如一些社会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社区服务由整个社区的人和家庭分摊支付。

三、2模式,即私人企业捐助模式,社会企业提供产品/服务,受益的直接客户/服务接受者不支付,而由赞助的私人企业支付,私人企业包括私人私家和营利性商业公司企业。

四、3模式,一个社会企业提供产品/服务,受益的直接客户/服务接受者不支付,承担支付的是其他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尽管各种社会公益机构慈善基金归根到底还是来自于私人企业以及公共政府,但已经是独立的具有不同性质的组织。

在这四种纯类型的模式之外,还有11种混合模式,支付主体分别为:

五、0+1模式,部分由政府公共支付。

六、0+2模式,部分由私人企业支付。

七、0+3模式,部分由其他社会公益慈善组织支付。

八、0+1+2模式,福分由政府公共和私人企业共同支付。

九、0+1+3模式,部分由政府公共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共同支付。

十、0+2+3模式,部分由私人企业和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共同支付。

十一、0+1+2+3模式,部分由政府公共、私人企业和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共同支付。

这几种模式都需要社会企业的直接客户/服务接受者向提供产品/服务的社会企业支付部分费用报酬。其中0+1+2+3模式涉及的主体类型最多,因而组织工作通常会更复杂一些。

十二、1+2,社会企业的直接客户/服务接受者不支付,由政府公共和私人企业共同支付。

十三、1+3,社会企业的直接客户/服务接受者不支付,由政府公共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共同支付。

十四、1+2+3;社会企业的直接客户/服务接受者不支付,由政府公共、私人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共同支付。

十五、2+3;社会企业的直接客户/服务接受者不支付,由私人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共同支付。

这15种模式多为跨界协力合作的模式。社会问题的解决非常需要跨界合作,许多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公益慈善志愿界、营利性私家工商界、政府公共界共同携手解决,包括大界内的不同小界的合作,如社会事业界里的教育界、学术界、文化界、艺术界、医疗卫生界等等的相关参与合作。现今政府对社会企业的扶持,越来越多私营工商企业在社会公益慈善领域的参与和投入,包括不少公司已经建立了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部门,这些都是社会创业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社会创业者、社会企业家、社会事业家在社会组织、社会企业、社会事业机构创业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结合社会需要、社会企业产品/服务的价值意义、支付主体或可能的潜在的支付主体的事业特性及其价值观兴趣域,以这些模式种类为线索在价值运转模式/商业模式方面进行构想探讨设计包括跨界合作机制的创造设计,以促进社会创业的成功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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