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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的资助,权利与义务需对等

2010-09-27 13:38阅读:
财政部、教育部日前发文,决定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所谓贫困生,是指国家招收的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达到学校所在地最低伙食标准,且无力缴纳学费及购置必要学习用品,日常生活没有经济保障的大学生。
我国自1998年全国普通高校扩招以来大学新生已从扩招前1998年的108.4万人激升至2007年的565.9万人平均年增长率为50.8%。随之,贫困生问题逐渐突。据教育部统计,2004-2005学年,全国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总数为1350万人,其中,贫困家庭学生约263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19%,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约122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9%。
为了使每一个贫困生不因贫困而辍学国家加大了对高校贫困生资助力度。近年来,每年由于助学的财政投入、助学贷款和学校安排的助学经费达500亿左右。随着学生困难补助数额的水涨船高,它越来越成为学生和家长们竞逐的目标。那么,谁是最应该享受扶助的人?如何保证公平正义?五花八门的贫困证明,让各所学校头痛不已。
制定一个界定贫困生的
科学标准并不难,难就难在如何用这一标准去认定谁是谁不是贫困生,特别是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不断变化,及时掌握这些变化并给以资助,操作上还存在一定困难,要准确了解一名学生每月从家中得到多少生活资助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显然,这里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在于贫困生的认定是需要成本
理论上讲,高校贫困生认定的成本的最高限额就等于要分配给贫困生的资助资源。不难理解,在免费午餐式的资助模式下,贫困大学生认定的成本是一定存在的,而且随着解困资源的增多大有愈来愈高之势。这一成本的存在,使高校的助贫工作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自主认定成本太高,是对有限助贫资源的浪费;成本外化又不能准确地对贫困生进行认定。
显然,贫困生的认定成为“夹心饼干”。那么,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资助模式就势在必行。
目前的状况是,在一直以来的贫困生免费午餐式的资助模式下,大学生们形成了相应的心理定势和心理预期,导致一些贫困和非贫困的大学生对解困资源的索取欲日趋膨胀、义务感很差。
报道,辽宁省集中社会力量设立的寒窗基金,从1996年开始光在铁岭市就发放无息贷款547万元,资助2000多名学子走进了大学校门。然而首批得到这项资助的本科生已经毕业2年多、专科生毕业3年有余,近千名大学生却没有一个人主动还款,目前受资助大学生的还款率仍然为零。助学贷款打了水漂,有去无回,不仅极大影响了社会各方力量资助贫困生的积极性,也使得用于资助贫困生的款项无法周转,无法再去资助更多的贫困生。
众所周知,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高校解困不能完全依赖国家和社会,大学生不同于中、小学生,已具有劳动能力,对于已具有劳动能力的大学生不应提倡非付出的解困形式,否则,会助长不劳而获的思想,对这些学生成长百害无利
资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也是整个国家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的一部分,社会保障奉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即劳动者只有履行了劳动的义务,才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公民的权利;社会福利是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共同的责任。
因此,对于分配给贫困生的解困资源,必需按照市场的而不是人为计划的价格,科学地界定相应的义务,并将其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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