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伦理学是道义论伦理学的典型。
康德的道义论表现在他绝对地排斥道德与一切目的或效果之关系的考虑,无论这个目的或效果是快乐、幸福还是别的好(善)。他认为,行为的正当性唯一地取决于行为所根据的道德原则的可接受性,而道德规则的证明并不需要借助于功利,只需根据道德原则所进行的逻辑推理就可以确立。
康德的最高道德原则被称为“道德法则”,有人把它比作“黄金律”,而康德自己称之为“绝对命令”。之所以是命令,是因为它为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做什么)提供了指令。命令即“应当”,它意味着人并非生性自然会去这样行为,所以才要下命令。之所以是绝对的,是因为它指令的行为是无条件的,不需要假定什么后才执行,它不是为了什么,因为它没有外在目的,它本身就是目的。
康德区别了绝对命令和假言命令。
假言命令的表达形式是:“假如我要达到这样那样的目的,我就必须如此这般行为。”它的逻辑形式是“如果···就···”,或“应当···以便···”,它表明,这样的行为命令仅仅是作为达到人们所意欲的或所追求的目的之手段而发布的,而不是由于自身的缘故而发布的。如“假如我要获得他人信任,我就应当诚实”,“应当诚实,以便在人际交往中吃得开”。于是,这个行为(诚实)就不是绝对地被命令去做的,而是作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而被要求完成的。
绝对命令不同于假言命令,它不参照任何目的。不管人们是否愿意履行这个行为,也无论该行为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绝对命令都要求人们必须履行这个行为。它要求我们在必须做什么事情时完全不考虑我们的欲望、目的和效果,完全遵循某个道德准则。
康德从基本道德原则或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法则派生出一切道德规则。只有当道德规则符合绝对命令时,道德规则才是正当的。
康德的绝对命令或道德法则不同于一般的最高原则,它不规定道德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道德规则的形式。功利原则就规定了内容:只有当行为或规则能够产生最大利益时,它们才是正确的。公平原则(黄金律)也规定了内容:只有当行为或规则公平地(对等地)考虑自己和他人时,它们才是正确的。绝对命令非常类似于公平原则,但不等于公平原则。
绝对命令只提出了任何规则能够成立(正当)并被接受为道德规则所必须具备的逻辑形式。任何规则如果不具备这一逻辑形式,就不能被视为道德规则。但具备了这一逻辑形式的规则是否就都是道德
康德的道义论表现在他绝对地排斥道德与一切目的或效果之关系的考虑,无论这个目的或效果是快乐、幸福还是别的好(善)。他认为,行为的正当性唯一地取决于行为所根据的道德原则的可接受性,而道德规则的证明并不需要借助于功利,只需根据道德原则所进行的逻辑推理就可以确立。
康德的最高道德原则被称为“道德法则”,有人把它比作“黄金律”,而康德自己称之为“绝对命令”。之所以是命令,是因为它为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做什么)提供了指令。命令即“应当”,它意味着人并非生性自然会去这样行为,所以才要下命令。之所以是绝对的,是因为它指令的行为是无条件的,不需要假定什么后才执行,它不是为了什么,因为它没有外在目的,它本身就是目的。
康德区别了绝对命令和假言命令。
假言命令的表达形式是:“假如我要达到这样那样的目的,我就必须如此这般行为。”它的逻辑形式是“如果···就···”,或“应当···以便···”,它表明,这样的行为命令仅仅是作为达到人们所意欲的或所追求的目的之手段而发布的,而不是由于自身的缘故而发布的。如“假如我要获得他人信任,我就应当诚实”,“应当诚实,以便在人际交往中吃得开”。于是,这个行为(诚实)就不是绝对地被命令去做的,而是作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而被要求完成的。
绝对命令不同于假言命令,它不参照任何目的。不管人们是否愿意履行这个行为,也无论该行为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绝对命令都要求人们必须履行这个行为。它要求我们在必须做什么事情时完全不考虑我们的欲望、目的和效果,完全遵循某个道德准则。
康德从基本道德原则或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法则派生出一切道德规则。只有当道德规则符合绝对命令时,道德规则才是正当的。
康德的绝对命令或道德法则不同于一般的最高原则,它不规定道德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道德规则的形式。功利原则就规定了内容:只有当行为或规则能够产生最大利益时,它们才是正确的。公平原则(黄金律)也规定了内容:只有当行为或规则公平地(对等地)考虑自己和他人时,它们才是正确的。绝对命令非常类似于公平原则,但不等于公平原则。
绝对命令只提出了任何规则能够成立(正当)并被接受为道德规则所必须具备的逻辑形式。任何规则如果不具备这一逻辑形式,就不能被视为道德规则。但具备了这一逻辑形式的规则是否就都是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