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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象山法院起诉了海淀公安分局,海淀区人民法院是第三人,看看能否立案?

2014-06-23 23:57阅读:
行政起诉状
告:郑敏杰 汉 330225196208045112
地址:浙江象山县新丰路金丰花园 13910612445
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
第三人:海淀区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丹棱街12号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违反《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确认被告违反《拘留所条例》第十条;
3、确认被告违反《拘留所条例》第四十条
4、由被告承担诉合理开支1000元;
理由事实:
原告因海淀区人民法院卢正新法官通知谈话,被无理拘留。在拘留决定书上没有任何的违法事实。
被告在收拘时,对该拘留决定书中空白的违法事实不预检查,以致原告一直莫名其妙,不知被拘留的原因,在拘留所中无法平静,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原告认为:第十四条 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该拘留决定书上违法事实是空白的,作为为一个强制力机构,应该对此提出质疑,试想一个连违法事实也不知道的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能安心被拘留吗?
被告没有通知原告的家属违反了《拘留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原告一进入拘留所,就提出要求写复议申请,但被告既不提供笔与纸,也不告知是否同意。
综上,原告特提出行政诉讼。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4-06-23
附证据:拘留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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