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2014-03-19 08:11阅读:
解读《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作者:求知
为解决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财税[2014]17号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17%
文件的主要内容不难理解,但是对文件出台的目的有点费解,为什么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会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无法抵扣呢?搞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回顾几个老文件。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石脑油、燃料油按成品油项目在生产环节征消费税,石脑油、燃料油分别按0.20元/升、0.10元/升纳消费税。出于对部分行业的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消费税为价内税,这种直接在源免税的方法,消费税不构成石脑油、燃料油的销价,不参与增值税的计算,因此对产业链的上下游都不会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无法抵扣的问题。
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改变了财税〔2008〕168号对石脑油、燃料油的消费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做法,转而实行在烯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作者:求知
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改变了财税〔2008〕168号对石脑油、燃料油的消费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做法,转而实行在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