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11月1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厦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美国雅培制药公司商标维权请求获得支持,并获得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122886元的赔偿。
基本案情
本案原被告双方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 雅培制药有限公司( A b b o t tLaboratories);委托代理人:游闽键、沙海涛,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雅培乳业(南昌)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南昌雅培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月辉,厦门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被告:厦门乐姆儿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雅培制药有限公司( A b b o t t Laboratories)生产的雅培系列婴儿奶粉已进入中国市场近十年。2009年9月28日,原告在第三被告处通过公证购买方式购得“雅能”奶粉3罐。罐体上有突出标志的“雅培乳业”等字样。该批产品系第三被告以3386元的价格从厦门汇东盛贸易有限公司购得。第三被告和厦门汇东盛贸易有限公司均为经依法登记的经营预包装食品企业。
双方各自提交了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经审理认定,第一被告生产,第二被告专门为其销售的“雅能”系列产品突出使用“雅培”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雅培”商标专有权的侵犯。被告在网站上对其产品的宣传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两被告试图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为原告的关联企业,在公众之中产生了混淆市场主体的后果,构成了不正当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