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文 / 石必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本刊专栏作者
近几年来,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涉案专利或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即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成为比较常见的争议焦点,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围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研究主要应当考虑:第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是什么关系,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与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是什么关系。第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与其他条款是什么关系,例如,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与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以及是否有创造性是什么关系。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鉴于篇幅,本文仅对第三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并不能只看说明书而不看权利要求书。在有的案件中,审查员或专利代理人一味强调说明书本身存在什么问题,并不结合权利要求书来论述是否充分,好象隐含地认为,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只需要看说明书就可以得出结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必须紧密结合权利要求书来分析。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必须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是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判断过程中,说明书只是起点,权利要求书才是落脚点。在实践中应当明确,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了哪些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不能脱离具体的权利要求书来分析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在正确理解前面所述的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关系的基础上,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判断应当重视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判断公开是否充分的主体标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点看起来很显而易见,在实践中却很容易被忽视。在有些案件中,法官很容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例如,在“通过微生物发酵提取胶原蛋白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权利要求1为:“1.
文 / 石必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本刊专栏作者
近几年来,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涉案专利或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即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成为比较常见的争议焦点,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围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研究主要应当考虑:第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是什么关系,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与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是什么关系。第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与其他条款是什么关系,例如,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与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以及是否有创造性是什么关系。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鉴于篇幅,本文仅对第三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并不能只看说明书而不看权利要求书。在有的案件中,审查员或专利代理人一味强调说明书本身存在什么问题,并不结合权利要求书来论述是否充分,好象隐含地认为,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只需要看说明书就可以得出结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必须紧密结合权利要求书来分析。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必须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是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判断过程中,说明书只是起点,权利要求书才是落脚点。在实践中应当明确,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了哪些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不能脱离具体的权利要求书来分析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在正确理解前面所述的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关系的基础上,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判断应当重视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判断公开是否充分的主体标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点看起来很显而易见,在实践中却很容易被忽视。在有些案件中,法官很容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例如,在“通过微生物发酵提取胶原蛋白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权利要求1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