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填写航空运单(填写标准及注意事项)
2012-06-25 09:02阅读:
航空货运单有正面、背面,大家在填写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但是,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异甚微。下文将介绍IATA航空运单标准格式,同时,我们也整理了填写注意事项,仅供托运人借鉴和参考。
下面就有关需要填写的栏目说明如下:1.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统一制定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码,这一栏应该和11栏相一致。
1A:IATA统一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就是999;1B:运单号。
2.发货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发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3.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
4.收货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与海运提单不同,因为空运单不可转让,所以“凭指示”之类的字样不得出现。
5.收货人账号:同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Name
and City)。
7.代理人的IATA代号。
8.代理人账号。
9.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这里的始发站应与1栏填写的相一致。
10.支付信息(Accounting Information):此栏只有在采用特殊付款方式时才填写。
11A(C、E)。去往(To):分别填入第一(二、三)中转站机场的IATA代码。
11B(D、F)。承运人(By):分别填入第一(二、三)段运输的承运人。
12.货币(Currency):填入ISO货币代码。
13.收费代号:表明支付方式。
14.运费及
声明价值费(WT/VAL,weight
charge/valuation
charge):此时可以有两种情况:预付(PPD,Prepaid)或到付(COLL
collect)。如预付在14A中填入“*”,否则填在14日中。需要注意的是,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费与声明价值费支付的方式必须一致,不能分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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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其它费用(Other):也有预付和到付两种支付方式。
16.运输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在此栏填入发货人要求的用于运输的声明价值。如果发货人不要求声明价值,则填入“NVD(No
value
declared)”。
17.海关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发货人在此填入对海关的声明价值,或者填入“NCV(No
customs
valuation)”,表明没有声明价值。
18.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填写最终目的地机场的全称。
19.航班及日期(Flight/Date):填入货物所搭乘航班及日期。
20.保险金额(Amount
of
Insurance):只有在航空公司提供代保险业务而客户也有此需要时才填写。
21.操作信息(Handling
Information):一般填入承运人对货物处理的有关注意事项,如“Shipper|s certification
for
live
animals(托运人提供活动物证明)”等。
22A——22L 货物运价、运费细节。
22A.货物件数和运价组成点(No. of Pieces RCP,Rate Combination
Point):填入货物包装件数。如10包即填“10”。当需要组成比例运价或分段相加运价时,在此栏填入运价组成点机场的IATA代码。
22B.毛重(Gross
Weight):填入货物总毛重。
22C.重量单位:可选择公斤(kg)或磅(lb)。
22D.运价等级(Rate
Class):针对不同的航空运价共有6种代码,它们是M(Minimum,起码运费)、C
(Specific
Commodity
Rates,特种运价)、S(Surcharge,高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R(Reduced,低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N
(Normal,45公斤以下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Q(Quantity,45公斤以上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
22E.商品代码(Commodity
Item
No.):在使用特种运价时需要在此栏填写商品代码。
22F.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此栏填入航空公司据以计算运费的计费重量,该重量可以与货物毛重相同也可以不同。
22G.运价(Rate/Charge):填入该货物适用的费率。
22H.运费总额(Total):此栏数值应为起码运费值或者是运价与计费重量两栏数值的乘积。
22I.货物的品名、数量,含尺码或体积(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Dimensions
or
Volume):货物的尺码应以厘米或英寸为单位,尺寸分别以货物最长、最宽、最高边为基础。体积则是上述三边的乘积,单位为立方厘米或立方英寸。
22J.该运单项下货物总件数。
22K.该运单项下货物总毛重。
22L.该运单项下货物总运费。
23.其它费用(Other
Charges):指除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外的其它费用。根据IATA规则各项费用分别用三个英文字母表示。其中前两个字母是某项费用的代码,如运单费就表示为AW(Air
Waybill
Fee)。第三个字母是C或A,分别表示费用应支付给承运人(Carrier)或货运代理人(Agent)。
24-26.分别记录运费、声明价值费和税款金额,有预付与到付两种方式。
27-28.分别记录需要付与货运代理人(Due
Agent)和承运人(Due
Carrier)的其它费用合计金额。
29.需预付或到付的各种费用。
30.预付、到付的总金额。
31.发货人的签字。
32.签单时间(日期)、地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33.货币换算及目的地机场收费纪录。
以上所有内容不一定要全部填入空运单,IATA也并未反对在运单中写入其他所需的内容。但这种标准化的单证对航空货运经营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航空货运业向电子商务的方向迈进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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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单的填写义务人
根据《华沙公约》第七条第一款与第四款的规定,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其他法律体系关于本项的立法取向与华沙公约也是一致的。
可见,航空货运单的填写义务人是托运人,托运人应对自身提供的货物信息负责。而且退一步来说,即使托运人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填写,那么在没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也有权代托运人填写。这里的“代为填写”实际是一种代理关系,托运人作为被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仍要对填写的内容承担责任。因此,笔者提醒,这里的法律规定对承运人是有利的,所以托运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准确、合理的要求填写货运单才是正确的做法。
实践中,航空货运单上往往记载着一些格式性的条款,并在揽货时反复多次使用,其中不乏一些限制、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是否有效呢?这要分几个层面来看,首先要看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比如在赔偿责任领域,航空法已经对赔偿的责任限制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如果在航空货运单上对赔偿责任的约定低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那么这样的规定可以说是无效的。
另一方面,如果格式条款不违法,那么属于《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该条款对双方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应取决于当事人在订约时是否已经意识到该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判断该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这类条款的效力,取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提请对方注意到了这类条款。在航空货运实践中,如果存在这类条款,那么航空承运人或代理人最好在航空货运单的条款末尾处注明该类格式条款在货运单中具体的位置,以证明在揽货过程中尽到了注意义务,使格式条款真正的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