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考试题库(4)
2011-08-05 14:32阅读:
第四章 高空作业
一般规定
第27条
凡在距离地面 3m以上的处所进行的作业,均称为接触网高空作业。
第28条
高空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监护,其监护要求如下:
一、
带电作业时,每个作业地点均要设有专人监护。二、
停电作业时,每1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不超过2个跨距,在同一组软横跨上作业时不超过4条股道。在相信线路同时作业时,要分别派监护人各自监护。攀杆作业
第31条
攀登支柱时要尽量避开设备,且与带电设备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登梯作业
第33条
用车梯进行作业时,应指定车梯负责人,工作台上的人员不得超过2名;所用的零件、工具等均不得放置在工作台台面上。
第34条
作业中推动车梯应服从工作领导人的指挥。当车上有人时,推动车梯的速度不得超过5km/h,台上人员和车梯负责人要呼唤应答,配合妥当。
第35条
当车梯放在道床、路肩上,或作业人员超出工作台范围作业时,作业人员要将安全带系在接触网上,不得系在车梯工作台框架上。车梯在地面上推动时,工作台上不得有人停留。
第36条
为避让列车需将车梯暂时移至建筑限界以外时,要采取防止车梯倾倒的措施。当作业结束,车梯需要就地存放时,须稳固在建筑限界以外不影响瞭望信号的地方。车顶作业
第38条
作业前,工作领导人要检查接触网检修车的工作台与司机室之间的联系装置,该装置必须处于良好状态。作业时,要关好工作台的防护门;在防护栅外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作业中检修车的移动应听从工作台上人员的指挥,检修车移动的速度不得超过10km/h,且不得急剧起、停车。第五章 停电作业
安全距离
第40条
在进行停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机具、材料、零部件等)与周围带电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110KV为1500mm;27.5KV和35KV为1000mm;10KV及以下为700mm。
命令程序
第41条
每个作业组在停电作业前由工作领导人或指定1名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作业组成员作为要令人员,向供电调度申请停电。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每1个作业组必须分别设置安全措施,分别向供电调度申请停电。
在申请的同时,要说明停电作业的范围、内容、时间和安全措施等。验电接地
第43条
作业组在接到停电作业命令后须先验电接地,然后方可作业。
第44条
使用抛线法验电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检查所用抛线的技术状态。抛线须用截面积6~8mm2的裸铜软绞线做成。二、
接好接地端。
三、
抛线时要使抛线不可能触及其他带电设备;线抛出后人体随即离开抛线。四、
接地线装设完毕后,方准拆除抛线。
第45条
在装设接地线时,将接地线的一端先行接地;再将另一端与被停电的导体相连。拆除接地线时,其顺序相反。接地线要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触及接地线,接好的接地线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连接或拆除接地线时,操作人员要用绝缘杆。绝缘杆要保持清洁、干燥。
接地线要用截面积不小于25 mm2的裸铜软绞线做成,并不得有断股、散股和接头。
第46条
在停电作业的接触网附近有平行带电的电线路或接触网时,为防止感应危险电压,除按上述规定装设接地线外,还要根据需要增设接地线。
第47条
验电和装设,拆除接地线必须由2人进行,1人操作、1人监护。
第48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任务完成后,由工作领导人确认具备送电、行车条件;作业人员、机具材料撤至安全地带,拆除接地线;宣布作业结束,通知要令人员向供电调度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要分别向供电调度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供电调度员经了解确认完全达到送电、行车条件后,给予消除停电作业命令的时间,双方均按规定作好记录,整个停电作业方告结束。
第49条
供电调度员在送电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确认整个供电臂所有的作业组均已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二、
按照规定进行倒闸作业。
三、
通知列车调度员接触网已送电,可以开行列车。
第六章 带电作业
第50条
带电作业按其复杂程度分为一般带电作业和特殊带电作业两种,除规定的特殊带电作业项目以外,其余均为一般带电作业。
第52条
禁止在隧道内、桥梁(下承桥)内、天桥下部、跨线桥下部及夜间进行直接带电作业。
第53条
带电作业按作业方式分为直接带电作业和间接带电作业。
直接带电作业——用绝缘工具将人体与接地体隔开,使人体与带电设备的电位相同,从而直接在带电设备上作业。
间接带电作业——借助绝缘工具间接在带电设备上作业。
命令程序
第54条
每个作业组作业前由工作领导人或指定1名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的作业组成员作为要令人员,向供电调度申请带电作业。绝缘工具一般带电作业
第63条
在进行直接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等电位措施。等电位人员与支柱上的人员之间禁止传递物件;等电位人员与地面人员之间传递物件时必须用绝缘绳,其有效绝缘长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1000mm。
第七章 倒闸作业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