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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关于预作用系统应用场所的规定

2021-08-06 11:26阅读:
历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关于预作用系统应用场所的规定
崔景立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序号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关于预作用系统应用场所的规定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 84-85
(已废止)
6.3.1 不允许有水渍损失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6.3.2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2 在预作用阀门之后的管道内充有压气体时,宜先注入少量清水封闭阀口,再充入压缩空气或氮气,其气压不宜大于2.9×104帕斯卡(0.3公斤/厘米2
);
3 发生火灾时,探测器的动作应先于喷头的动作;
4 当火灾探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采取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工作的措施;
5 系统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已废止)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2005年版)
(已废止)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现行规范)
4.2.4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
2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
3 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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