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私权及保护
2016-01-08 12:13阅读:
一篇@
中警安徽
的警方微博关于马赛克的话题引发热议,舆论一分为二,支持的赞同的兼而有之,媒体大多介入,确实一不小心上了头条,媒体大多中性,只是观点的罗列,也有批判的,比如@
中国之声
。
这件事必须要感谢警方这个微博,因为它第一次真正的把隐私权这个话题用这种很意外的方式吸引到人们眼前,尤其是吸引到媒体的视野里,这个意义上说,这个@中警安徽
功不可没。
我对这个微博共计发了四条评论:
针对@
中警安徽评论一:
这三个嫌疑人,马赛克打不打没有太大关系,对于孩子,打码是未成年人保护,对于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不打马赛克,这不是人权问题,对嫌疑人打码,完全是根据案情的需要,对于可能串供、影响破案等情况,打码,其他情况,警方同意,可以不打码!
针对@
中警安徽评论二:
这条微博当然可以批评:1、这条微博传播角度是一流的,这是官微短板,这点肯定。2、案件以调侃方式发布是应该商榷的,我认为是不适合的,3、主要问题在于微博热议同时也造成一定的负面舆情发酵,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懂法,所以官微适合正面引导。4、服务类生活类可以调侃!
针对@中国之声
评论一:
中国之声:1、这不是隐私问题,2、二三四图怎么不说隐私了?他们就没有人身权利吗?3、说疑罪从无驴唇不对马嘴,4、不要为了批判而批判,5、发微博不能自相矛盾、不能前后矛盾!6、准确的废话毫无意义,7、犯罪嫌疑人肖像权和隐私权不是无限保护的。8、本案嫌疑人不打马赛克毫无问题。
针对@中国之声
评论二:
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需要打马赛克吗?隐私权吗?人身权利?2、嫌疑人有隐私权,但不是马赛克打不打问题,而是赤身裸体、家庭信息等是隐私权,不能曝光,3、嫌疑人也有肖像权是指,不要拿嫌疑人照片做广告。4、案件中嫌疑人隐私权和肖像权不是完全被保护的。
应该说,很多媒体是勇者无敌的,隐私权还有名誉权在有些媒体是不在话下的,可以说践踏的比较随意的,媒体大多不熟悉人身权利中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其实还有肖像权,这次也有人提到了这个微博侵犯嫌疑人的肖像权问题。
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这三个公民权利其实都是人格权,名誉权是最主要的,现在的法律体系实际还是把隐私权纳入了名誉权的范畴,其实他们之间是由很大差别的。肖像权比较明显界定,我就不多赘述。
中国法律规定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主要的是在《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里,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此外值得参考的还有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名誉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答》,尽管比较久远,有的已经落伍,但依然是解决名誉权隐私权最好的法规。
综合以上:名誉权实际是由三部分组成:1、隐私,2、侮辱,3、诽谤。至于造成一定影响,互联网时代,我觉得只要名誉权侵权行为存在,那么影响就会造成,这点不该成为抗辩的理由了。
对于媒体来说,名誉权侵权中,侮辱诽谤情形,侮辱实际非常少见,通俗讲就是谩骂,比如狗娘养的,诽谤实际就是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通常通过失实报道形成,这个也是显而易见的,新闻失实很好理解与判断,微博辟谣现在已经做得精益求精了,我的#黑媒制造#,也有一部分是揭露失实。
媒体侵犯隐私权问题,有这么三个情况需要注意。
一、当前媒体问题存在最多的就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主要表现在:
1、特定的人,比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艾滋病人病情泄露。
2、特定部位,比如阴私,媒体特别爱关注下三路,身体缺欠。
3、特定情节,比如强奸案的受害人
4、特定信息:最典型表现在人肉上,家庭住址、电话、子女、邮箱
5、特定场所:住宅,媒体要注意到私人家里采访的隐私权侵权问题
6、特殊方法:偷窥、监视等
还有其他,不一一赘述了。
二、公民权利并不是完全受到同等的权利保护的,在特定的情况下,部分公民权利丧失。
1、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的行为。
2、官员的部分信息,比如财产公示。
3、破案需要的技术侦查
4、犯罪嫌疑人的通缉
5、新闻对案件的报道
6、公民自愿泄露的部分隐私
三、媒体有以下一些方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
1、避免泄露,比如公民不应泄露的信息,比如家庭住址,需要注意的是,一些间接地泄露。
2、图片的技术处理,通常是打马赛克,要打完整,做到不能识人的标准。
3、要回避开分析猜测能找到信息的可能,否则也是侵权。
4、化名是一个侵私权保护,但学校、家庭等信息更重要不能泄露。
5、要回避开细节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