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发布关于在审理破产案件中防范逃废债行为的意见(试行)
为推动破产程序合法有序高效运行,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加强防范、打击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1.在进行破产申请审查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等事项。
2.申请人系债权人的,应着重审查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被申请人逃废债务的目的。
3.申请人系债务人的,应要求其就债务人主要资产、资金的去向作出说明。通过审查企业主要资产、资金的流向及对外投资情况,审查该企业是否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再申请破产等行为。
4.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但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予以受理。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防止利用破产程序逃废、悬空债务。
5.在受理审查阶段发现有“逃废债”嫌疑的,应及时向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系人释明法律责任,并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慎重审查。负责审查的合议庭还应针对个案做好“逃废债”的风险评估和防范预案。
6.执行转破产案件,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恶意阻却执行法院依法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7.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通过与关联企业的交易、资产置换等方式转移财产或债务的情形,应当启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听证或调查,着重审查债务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法人人格是否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是否过高、以及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8.债务人财产去向不明,或者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债务人相关财产可能存在被非法侵占、挪用、隐匿等情形初步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管理
为推动破产程序合法有序高效运行,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加强防范、打击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1.在进行破产申请审查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等事项。
2.申请人系债权人的,应着重审查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被申请人逃废债务的目的。
3.申请人系债务人的,应要求其就债务人主要资产、资金的去向作出说明。通过审查企业主要资产、资金的流向及对外投资情况,审查该企业是否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再申请破产等行为。
4.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但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予以受理。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防止利用破产程序逃废、悬空债务。
5.在受理审查阶段发现有“逃废债”嫌疑的,应及时向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系人释明法律责任,并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慎重审查。负责审查的合议庭还应针对个案做好“逃废债”的风险评估和防范预案。
6.执行转破产案件,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恶意阻却执行法院依法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7.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通过与关联企业的交易、资产置换等方式转移财产或债务的情形,应当启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听证或调查,着重审查债务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法人人格是否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是否过高、以及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8.债务人财产去向不明,或者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债务人相关财产可能存在被非法侵占、挪用、隐匿等情形初步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