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借款主体、金额、程序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予再审的法律意见
2025-04-21 21:57阅读:277,122
应予再审的法律意见(王五)
一、事实认定错误
1. 借款人主体认定错误
2014年2月7日借条出借人为张三,无证据证明四人向张四借款,张四主张四人因案外人转款成为其共同借款人缺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张四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认定缺乏事实基础。
2. 借款金额及偿还情况认定不清
一、二审未查明借款金额、已偿还金额及追偿过程,认定四人向张四借款超1654000元无依据。同时,张四、张三对987万借款构成陈述前后矛盾,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 利息认定错误
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审认定借款有利息无证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法律适用错误
1. 连带清偿责任认定错误
四人仅向张三出具借条,无证据证明向张四借款,判决四人对张四连带清偿无法律依据。债务承担需有明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原审判决与基本债权债务认定规则不符。
2. 重复清偿认定错误
四人已清偿987万借款,判决再清偿1654000元本金无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已清偿的债务不应再次承担。
3. 利息判决错误
借条未约定利息且借款双方为自然人,判决自然人承担利息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的,应视为无息借款。
4. 调解书效力认定错误
(2017)湘4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对王光、刘华、马玉三人无效,却据此判决四人承担之后利息无法律依据。调解程序需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参与并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该调解书对未参与调解的三人不应产生
一、事实认定错误
1. 借款人主体认定错误
2014年2月7日借条出借人为张三,无证据证明四人向张四借款,张四主张四人因案外人转款成为其共同借款人缺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张四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认定缺乏事实基础。
2. 借款金额及偿还情况认定不清
一、二审未查明借款金额、已偿还金额及追偿过程,认定四人向张四借款超1654000元无依据。同时,张四、张三对987万借款构成陈述前后矛盾,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 利息认定错误
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审认定借款有利息无证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法律适用错误
1. 连带清偿责任认定错误
四人仅向张三出具借条,无证据证明向张四借款,判决四人对张四连带清偿无法律依据。债务承担需有明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原审判决与基本债权债务认定规则不符。
2. 重复清偿认定错误
四人已清偿987万借款,判决再清偿1654000元本金无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已清偿的债务不应再次承担。
3. 利息判决错误
借条未约定利息且借款双方为自然人,判决自然人承担利息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的,应视为无息借款。
4. 调解书效力认定错误
(2017)湘4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对王光、刘华、马玉三人无效,却据此判决四人承担之后利息无法律依据。调解程序需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参与并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该调解书对未参与调解的三人不应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