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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借款主体、金额、程序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予再审的法律意见

2025-04-21 21:57阅读:277,122
应予再审的法律意见(王五)
一、事实认定错误
1. 借款人主体认定错误
2014年2月7日借条出借人为张三,无证据证明四人向张四借款,张四主张四人因案外人转款成为其共同借款人缺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张四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认定缺乏事实基础。
2. 借款金额及偿还情况认定不清
一、二审未查明借款金额、已偿还金额及追偿过程,认定四人向张四借款超1654000元无依据。同时,张四、张三对987万借款构成陈述前后矛盾,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 利息认定错误
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审认定借款有利息无证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法律适用错误
1. 连带清偿责任认定错误
四人仅向张三出具借条,无证据证明向张四借款,判决四人对张四连带清偿无法律依据。债务承担需有明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原审判决与基本债权债务认定规则不符。
2. 重复清偿认定错误
四人已清偿987万借款,判决再清偿1654000元本金无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已清偿的债务不应再次承担。
3. 利息判决错误
借条未约定利息且借款双方为自然人,判决自然人承担利息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的,应视为无息借款。
4. 调解书效力认定错误
(2017)湘4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对王光、刘华、马玉三人无效,却据此判决四人承担之后利息无法律依据。调解程序需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参与并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该调解书对未参与调解的三人不应产生
效力。
三、程序严重违法
1. 送达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未核实送达地址,未按法定程序向马玉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及判决书,违反公告送达规定。且公告名字错误,无法证明向马玉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法院有责任依法核实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原审行为剥夺了马玉的辩论权利,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2. 剥夺已故当事人诉讼权利
马玉在未收到传票情况下未参与庭审,一、二审在未核实其身份时径行判决已故的他承担还款责任,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法院应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原审未依法处理,程序严重违法。
四、主体资格错误
1. 出借人主体错误
张四非2014年2月7日借条出借人,不能据此向四人主张还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四无权依据该借条主张权利。
2. 债权转让后主体不适格
2019年9月,张三已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王非,张三丧失债权人身份,而张四对张三的债权人身份是认可的,张四却主张相应债权,其明显诉讼主体不适格。
3. 重复起诉
张四此前多次就案涉款项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起诉,(2020)湘4民初412号案件证明其已转让债权,无权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其行为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上均存在严重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决,驳回张四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涉借款主体、金额、程序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予再审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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