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六十
○服纪
明初颁《大明令》,凡丧服等差,多因前代之旧。洪武七年,《孝慈录》成,
复图列于《大明令》,刊示中外。
先是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周《仪礼》,父
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
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
陋俗。三代丧礼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无穷,
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
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太祖曰:“三年
之丧,天下通丧。观愿服三年,视愿服期年者倍,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
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
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使内外遵宁。其制服五。曰斩衰,以至粗麻布
为之,不缝下边。曰齐衰,以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曰大功,以粗熟布为之。
曰小功,以稍粗熟布为之。曰緦麻,以稍细熟布为之。
其叙服有八。
曰斩衰三年者: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子为继母,谓母卒
父命他妾养己者,子为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女在室为父母,女嫁被出而反
在室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及
为所后祖父母承重;夫为后则妻从服,妇为舅姑;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妻妾
为夫。
曰齐衰杖期者: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为嫁母、出母、
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夫为妻。
曰齐衰不杖期者: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父母为女在室者,继母为长子及众
子,慈母为长子及众子;孙为祖父母,孙女虽适人不降,高曾皆然;为伯叔父母;
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所生子;为兄弟,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姑
及姊妹在室者;妾为嫡妻;嫁母、出母为其子;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
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己者;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
妇
○服纪
明初颁《大明令》,凡丧服等差,多因前代之旧。洪武七年,《孝慈录》成,
复图列于《大明令》,刊示中外。
先是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周《仪礼》,父
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
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
陋俗。三代丧礼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无穷,
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
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太祖曰:“三年
之丧,天下通丧。观愿服三年,视愿服期年者倍,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
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
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使内外遵宁。其制服五。曰斩衰,以至粗麻布
为之,不缝下边。曰齐衰,以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曰大功,以粗熟布为之。
曰小功,以稍粗熟布为之。曰緦麻,以稍细熟布为之。
其叙服有八。
曰斩衰三年者: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子为继母,谓母卒
父命他妾养己者,子为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女在室为父母,女嫁被出而反
在室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及
为所后祖父母承重;夫为后则妻从服,妇为舅姑;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妻妾
为夫。
曰齐衰杖期者: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为嫁母、出母、
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夫为妻。
曰齐衰不杖期者: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父母为女在室者,继母为长子及众
子,慈母为长子及众子;孙为祖父母,孙女虽适人不降,高曾皆然;为伯叔父母;
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所生子;为兄弟,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姑
及姊妹在室者;妾为嫡妻;嫁母、出母为其子;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
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己者;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
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