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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一卷 读书笔记

2013-11-19 16:25阅读:
《论法的精神》第一卷孟德斯鸠主要从政体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共和制、贵族制、君主制和专制制度与法的关系。
在开篇,孟德斯鸠继承了乌尔比安“自然法”的观点,人有人法、兽有兽法,自然有自然法,这一切都源于上帝的创造,上帝本身是智慧的,但他也需要依靠他创设的这些规则来运行世界,这就是法的实质,法的诞生是先天的,并非人为设计的结果。动物始终按照自然的本性去生存,但人法具有特殊性,那是因为人具有感性和欲望,所以虽然能够建立起法律,却又时常去背离它。
在对法做简要的定义后,孟德斯鸠提到一个国家的法律深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包括政体、文化、习俗,甚至气候、土壤、人口等等。
第一卷的重点就是政体对法的形态的影响。孟德斯鸠指出,国家具有四种统治形式:共和制、贵族制、君主制和专制。基于不同制度的性质各自诞生了各自的原则,共和制的原则是美德,贵族制的原则是节制,君主制的原则是荣誉,而专制的原则是恐怖,越是趋向于该制度的原则,统治越为稳固,越是背离该项原则(孟德斯鸠称之为原则的“腐化”),就会危及统治。前三项制度的原则腐化是由偶然的事件引起的,而专制制度是例外,它从建立时起,就因为其本身的固有特征而不可避免地走向腐败。
共和制度天然要求平等的精神,只有平等才能呼唤出公民的美德。这里的美德就是每个公民对公共福利和热爱。保证平等最重要的办法是财富的均分,通过土地法、继承法、税收等措施避免财富分化严重,在保障平等的同时又要警惕”极端的平等“趋势,极端的平等不是真正的平等,它要求的是每个人都分享且行事国家的权力,仇视一些公务人员,极端的不平等将导致共和国的公民称为一个个的小暴君。在共和国,刑法是宽容的,它总是避免采取极端暴力的方式去惩戒犯罪者,因为极端暴力的法律在惩戒犯罪者的同时也在削弱着刑罚的威慑力,使得犯罪人和治下的人民逐渐适应且日渐藐视生命,这无疑是对风俗的一大荼毒。共和国还应该力租骄奢淫逸的风俗,因为这两样同样会损害共和国的公民的美德和平等的精神。
贵族制下,贵族们分享着君主的权力;君主制下,君主虽然有着无尚的权力,却也要受到宗教、风俗、国情等因素的制约。只有在专制制度下,法律就是君主的个人的意志,散漫而毫无踪迹可寻,奖惩全凭君主个人的喜好,也因此,在专制制度下没有民法、商法和刑法可言,所有人都只是奴隶。在贵族制度下,人民和贵族的关系类似人民和君主的关系,但人民所需要的品德也比共和制中所要求的要少。贵族依据特权,为各自私人的利益形成团体抑制人民,但同时又抑制君主权力的肆掠,因此需要具备节制。而在君主制下,国家并不需要人民具备任何品德,因为荣誉取代了品德引导政府达到其目的。专制国家里则什么都不需要,君主只需要利用恐怖的力量让所以人屈服。各个国家的立法、教育要服务于统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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