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谈到房产税,提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的文章,其中原文的一个观点有必要在这里向网友介绍:
2011年1月以来,诸多媒体持续、大量报道重庆、上海两市政府领导关于在上述两个城市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消息,甚至介绍了一些改革方案的细节,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同时,比较冷静的人们可能会提出下列三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第一,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是否有权自行决定实施房产税之类的税制改革?回答只能是否定的。因为,目前中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包括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内的所有税收行政法规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这些行政法规中任何条款乃至字句的修改都必须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区都不可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自行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法规即使是地方税法规,这种做法与大多数国家的地方税由地方管理、房地产税由市(县)管理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将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一做法是否意味着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自行决定房产税改革?回答也只能是否定的。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是一部关于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并不能据此修改任何税收实体法。况且,该法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由此可见,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并没有授权各地自行改革税制的规定。
第三,在无权自行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法规的情况下,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否先行开展房产税改革的试点?笔者认为:为了积极而稳妥地推进中国的房地产税的改革,可以考虑允
2011年1月以来,诸多媒体持续、大量报道重庆、上海两市政府领导关于在上述两个城市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消息,甚至介绍了一些改革方案的细节,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同时,比较冷静的人们可能会提出下列三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第一,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是否有权自行决定实施房产税之类的税制改革?回答只能是否定的。因为,目前中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包括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内的所有税收行政法规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这些行政法规中任何条款乃至字句的修改都必须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区都不可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自行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法规即使是地方税法规,这种做法与大多数国家的地方税由地方管理、房地产税由市(县)管理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将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一做法是否意味着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自行决定房产税改革?回答也只能是否定的。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是一部关于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并不能据此修改任何税收实体法。况且,该法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由此可见,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并没有授权各地自行改革税制的规定。
第三,在无权自行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法规的情况下,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否先行开展房产税改革的试点?笔者认为:为了积极而稳妥地推进中国的房地产税的改革,可以考虑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