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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醉驾案开庭审判(实录)

2011-05-21 21:04阅读:




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判高晓松醉驾案(实录)

2011年05月17日 15:44
来源:东城法院网站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王凯,本院即将在第二法庭公开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晓松危险驾驶一案。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审判员是林梅梅,书记员是佟飞。[14:45:26]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五十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他人报警后,被告人高晓松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后民警赶至案发现场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晓松无视国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4:47:11]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14:47:33]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影响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准随便发言和提问;5、注意保持室内卫生;6、请将无线通讯工具关闭。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对于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48:17]
[审判员]:提被告人到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敲击法槌)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高晓松。
[审判员]: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19xx年xx月xx日。
[审判员]: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员]:出生地?
[被告人]:北京。[14:54:23]
[审判员]:文化程度?
[被告人]:大学。
[审判员]:职业?
[被告人]:作曲作词。
[审判员]:具体的工作单位以及职务?
[被告人]:北京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艺术总监。
[审判员]:家庭住址?
[被告人]:北京市xx区xx栋xxx号。
[审判员]: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北京市xx区xx公寓xx号。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14:54:42]
[审判员]: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
[被告人]:从2011年5月9日开始的。
[审判员]:被告人,你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2011年5月10日。
[审判员]:被告人,你是否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员]: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11年5月13日。[14:55:15]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74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晓松危险驾驶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林梅梅依法独任审判,书记员佟飞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晓松委托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黄xx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申请回避即要求换人审理。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需要。[14:55:23]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听清?
[辩护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4:55:37]
36270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员]:被告人高晓松,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员]: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被告人]:存在。
[审判员]:起诉书中指控你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是否成立?
[被告人]:成立。
[审判员]:被告人,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
[审判员]: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法庭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这个法律后果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15:12:33]
[审判员]: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高晓松,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你是怎么到案的?怎么被抓获的?
[被告人]:因为发生追尾事故,我在现场等候警察来处理。
[公诉人]:交警到现场后对你进行酒精测试了吗?
[被告人]:是的,大概是245。
[公诉人]:你驾驶的是什么车?
[被告人]:英菲尼迪
[公诉人]:说说你喝酒的情况。
[被告人]:晚饭的时候三个人和了夷平百葡萄酒,之后又和了一瓶威士忌。
[公诉人]:酒后能开车吗?
[被告人]:不能。[15:12:42]
[公诉人]:你明知酒后不能开车,为什么还要快车?
[被告人]:开始的时候想找代驾,但是代驾没来,我就自己开车,当时神智已经不清楚了。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员]: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没有问题。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有意见?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员]: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是否申请?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申请?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5:17:40]
[公诉人]: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证实被告人范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最,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就本案而言个被告人在案发时是成年,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被告人到案够或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后造成交通事故,其在案发后能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被告人造成四车相撞三人受伤,其面对媒体连说多个“对不起”,表示了自己的歉意。综上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以危险驾驶最定罪,并根据其定罪情节、悔罪态度对其依法判处。
[审判员]:被告人,你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没有任何想为自己辩护的,我有的全部的都是忏悔。我以前一直以为喝酒能给人自由,最后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我在明知自己酒醉而且明知代驾在路上的情况下,自己驾车就是对自己的生命和对他人的生命及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我感谢司法部门和大家对我的教育,也是自我膨胀的表现,我会吸取教训,我愿意以最大的程度赔偿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我愿意做任何的义工工作,我希望我的事能警示所有喝酒的朋友,对我的家人以及社会旨意我最诚挚的歉意。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准备对被告人高晓松做罪轻辩护。宣读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争议和争论材料(略),被告人对于喝酒以后驾车的事情从我们向法庭的举证证明,其实他平时的一端表现是很好的,而这次是他当时确实找过代驾,但是或者是因为时间太长或者是等不及,这一点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第二,被告人在积极赔偿方面也表现出了他积极的态度和悔过的态度,已经赔偿到位,并且当事人自愿提出没有想到这个事情的结果是这么严重,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并且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希望对被告人能够从轻处理。我们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没有意见,但是需要强调几个点,第一,酒精检测报告,这份报告从证据上来说是存在瑕疵的,鉴定委托人和鉴定人主体混淆,对于鉴定人的资质要有证据证明,而目前案件中的酒精检测报告只有一页纸。这些证据上的瑕疵如果真正从法律的严禁性和合法性讲,理论上和程序上是存在着给被告人脱罪的可能的。所以说,我们是有可能是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由于证据的不合法,但是昨天下午我们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有这样一个机会,但是被告人劝说我说让我放弃这样的想法,他说一切事实都存在,我不想回避什么,即使是有这种可能,也不要这么做。[15:18:46]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有新的公诉意见?
[公诉人]:有。首先是对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讲话,首先我国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辩护人所称的讲话并非一次,被告人在血液中的含量是醉酒标准的三倍多的情况下,仍然在路上行使,其行为已经对他人的人身构成威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本案的鉴定机关是由公安部认定的鉴定机构是有鉴定资格和资质的。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人进行从轻的处理,或者是缓刑的处理。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15:20:13]
362728·[被告人]:第一,我完全认罪。第二,我相信法律公正。第三,我相信法律也会维护一个犯罪人的其他权利。我希望传达给公众的就是,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审判员]: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5:21:40]
[审判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继续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晓松危险驾驶一案,经过以上开庭审理,本庭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已得出结论。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晓松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晓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对被告人高晓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晓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15:31:51]
[审判员]: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交代抗诉、上诉权利(略)。公诉人是否听清?
[公诉人]: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听清?
[辩护人]:听清了。
[审判员]:现在闭庭。将被告人带出法庭。(敲击法槌)[15:32:01]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安宏玉、高高诺等同志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参与,再见![15:35:31]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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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17日 15:44
来源:东城法院网站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王凯,本院即将在第二法庭公开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晓松危险驾驶一案。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审判员是林梅梅,书记员是佟飞。[14:45:26]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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