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一般而言,从公司法以及公司治理角度来讲,管理当局应当理解为董事会,相应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是指董事会决议批准会计报表并由董事长签字的日期。
在实践中中,关于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也必须由公司董事签字方能生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故目前一般上市公司的操作为出具审计报告当天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财务报告。故一般来说,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签署日期和董事会审议日期应该是同一天。
由于缺乏会计知识,不知道这个想法对不对,先放着,以后再来细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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