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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是否享有分地等村民待遇的意见

2017-03-31 14:39阅读:
关于公务员是否享有分地等村民待遇的意见
1、农村居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区分
农村居民是指居民户口落在本村的居民,其属于户籍管理上的概念,农村居民可以理解为本村村民;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不完全等同于农村居民,其应当限定为从事农业生产或虽然在外务工但未享受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本村居民。换言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本村村民,而本村村民则不一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均有其方式和途径,我国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保障的规定均指向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村民考取公务员后是否可以继续保留农村户口?
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通常情况下村民考取公务员后是可以继续保留农村户口的。但是依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在招考公务员时对于户口迁出问题有明确的要求,或者其他政策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则村民在考取公务员后应当将户口从农村迁入到城市。
3、村民考取公务员后是否可以保留已承包的农村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通常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况下,承包方才应交回土地。因此,如果村民个人考取公务员后户口并未迁出本村,则可以保留已承包的农村土地至承包期限届满。
4、村民考取公务员后是否可以要求承包农村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该法保护的是农民对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其立法目的是赋予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以土地方面的保障。而村民考取公务员后,虽然其仍可保留农村户口,但因其已纳入公务员序列,由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其进行保障,因此通常认为考取公务员的村民丧失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同时也就丧失了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因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采取的是家庭承包的方式,已考取公务员的村民其家庭其他成员仍可承包该村土地,但在计算承包面积时应当扣除考取公务员村民的份额。
5、村民考取公务员后是否可以要求分配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分配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其分配目的是为了保障本村村民有自己的住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上须符合规定的标准。此外,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结合以上规定进行分析,如果考取公务员的村民其配偶户口仍在农村,且在单位没有分配参加房改房(房改房是较早的概念)的可以以其配偶的名义申请住宅。否则,不再具备分配的条件。
6、村民考取公务员后是否还享受村里的相关待遇?
由于现在普遍认为村民考取公务员后,其丧失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对于农村集体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的待遇,该村民也就丧失了分配资格。但是因其户口仍然保留在该村,仍属于本村村民,仍然享受村里分发给本村村民的福利性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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