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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标注厂名厂址违法行为究竟是仅“责令改正”还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提示:准确理解法条中“分号

2022-11-07 09:04阅读: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律人曾霞 ,作者曾霞


法律人曾霞. 食药监管、市场监管法律探讨
案情简介:


A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B涂料商行销售的某款涂料,虽是合法厂家生产,但产品的标签上未标示厂址。B涂料商行销售该款涂料获得违法所得3000元。


执法人员均认为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4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第()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作出处理。
执法分歧:
但是,在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4条具体处理时,执法人员产生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仅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还应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要正确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4条,就要正确理清分号“;”的作用,分号连接的句子叫分句,分句之间的关系是并列关系。


《产品质量法》第54条是一个多重复句,由3个分句组成。同一违法主体符合第54条中各分句规定违法情形的,应当都予以适用。所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4条规定,对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该法第27条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时,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该法第27条第4项、第5项且构成情节严重的,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时,有违法所得的也应当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笔者认为执法人员中第二种观点正确。


市场监管业务法律法规中含分号的多重复句有不少,执法办案中经常遇到。以下笔者再撷取两个罚条进行讨论。


比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7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这个多重复句中有3个分号,这3个分号所连接的4个分句之间是并列关系。当依据第47条对同一违法主体作出处罚,无论是对初次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时还是对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时,该违法主体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情节严重的还应同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还比如,《药品管理法》第116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这个多重复句中也有4个分句。那么适用第116条对同一违法主体处罚时,应当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当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时应按十万元货值金额处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当构成情节严重时还应同时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当该违法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且为境外企业时还应当同时予以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来源:法律人曾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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