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清退民办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办法(建议稿)

2011-01-16 19:44阅读:
清退民办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办法(建议稿)
编号:E政案第8656号
案由(提案主题):中小学校清退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办法(建议稿)
提案类别:民生类
主办(上报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协办:财政部 教育部
提案人: 民办代课教师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2010-12-27 17:52:22
内容:中小学校清退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办法(建议稿)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承认历史,面对现实,彻底解决民办代课教师被清退离岗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民办代课教师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退离岗民办代课教
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以全部时间任教学任务的被清退离岗的民办代课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确认的被清退离岗的民办代课教师。
第四条 对清退离岗民办代课教师进行经济补偿。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清退离岗民办代课教师建立档案,给予补偿。对于清退离岗民办代课教师,单位经 济补偿标准为该省或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一个工龄年补偿为一个月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时间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执行。
第五条 清退民办代课教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国家承认民办代课教师任教工龄。
对 民办代课教师1986年以前任教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至清退时任教的工龄由当地政府和民办代课教师按企业员工缴费比例分别承担(即民办、代课教 师承担8%,其余由当地政府承担),清退后由民办代课教师按个体临活就业人员自己在社保缴费至退休年龄,按企业人员退休,享受社保退休待遇。
第六条 被清退民办代课教师已到退休年龄的(男满60岁,女满50岁),补缴任教工龄养老保险费后,累计不满15年的,可一次补缴至15年,办理退休手续,缴费次 月起领取退休金。被清退民办代课教师补缴任教工龄养老保险费后,不到退休年龄的,按个体临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保退休待 遇。
第七条 补缴基数为该省各缴费年度社保缴费的社会年平均工资的60%。
第八条 补缴费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当地政府(或财政转移支付)承担12%,个人负担8%。
第九条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领取方式按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
第十条 对于清退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当地就业部门开展的各种类型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资金从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被清退民办代课教师可享受企业下岗人员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州)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议有关部委联合行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 )
20××年×月×日
建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委尽快采纳本办法出台政策。
清退民办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办法(建议稿)
希望大家投下鼓掌::
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osalPostDetail.do?id=215971&boardId=1&view=1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